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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张湾乡人民政府文件
张政[2006]73号
关于印发张湾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开政发〔2006〕90号)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06〕1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张湾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张湾乡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开政发〔2006〕90号)精神,现就我乡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步骤
我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业务培训。乡政府召开全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各村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大意义、保险方式、政策措施,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要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农村住房户数,做深做细各项基础工作。
第三阶段:保费收缴,登记造册,签订保险单,确保1月份完成。
三、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乡范围内具有开化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县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制订的《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全县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农户和没有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四)赔付标准。每户农户住房保险赔付金额最高为1.8万元,其中单间赔付金额最高为3600元。
(五)运作方式。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县人保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六)时间安排。2007—2009年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我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求在2007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按照上级要求,参保面必须确保达到85%以上。鉴于该项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村务必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村为单位投保,保费收缴后,各村必须登记造册,并在本村范围内予以公示。保险公司收到以村为单位缴纳的保费后,要及时出具保险单,并建立农户政策性住房保险清册。
(三)农村低保户和未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乡镇另行登记造册,统一送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后统一计算保费,并送财政部门结算。
(四)加强领导。乡政府专门建立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乡长余仁来,成员:汪贵鑫、罗灶林、汪列彬、方金富、汪宏明。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切实将政策解释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户,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体会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做到自觉参保、自愿参保,切实推进我乡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