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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6〕9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开化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县民政局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每户农户住房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为1.8万元,单间最高赔付金额为3600元。
(五)运作方式。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县人保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六)时间安排。2007—2009年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求在2007年3月底全面完成,力争1月份基本完成。为畅通信息渠道,自2007年1月开始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旬报制度,各乡镇(工业园区)必须按时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开化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进展情况表》。
(二)任务要求。根据上级要求,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必须达到80%以上。
(三)政策要求。各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四、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各乡镇(工业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工业园区)是责任主体,各乡(镇)长(工业园区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从事民政工作的同志具体承担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尽心尽力抓好此项工作。县民政局要牵头成立理赔裁定机构,按照省民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开展纠纷裁定工作。县人保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建立农户参保进度定期通报制度,促进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开化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开化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华寿军(县政府)
副组长:程卫新(县政府办)
成 员:朱久兴(县发改局)
黄献文(县农办)
刘科明(县公安局)
叶永年(县民政局)
汪福海(县财政局)
余卫东(县规建局)
陈新华(县水利局)
应社田(县农业局)
曹米成(县气象局)
叶身强(县消防大队)
汪水茂(县人保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朱久兴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农村 住房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