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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6〕90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工业园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有关采砂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列》、《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现状和建设百里清水河道要求,现就2007年度我县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许可证办理申请、审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凡在本县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经营,申请及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开政办发[2003]6号《开化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意见》及开水利[2006]26号《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二、为推进“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深入实施,保障我县百里清水河道建设和巩固钱江源绿色生态长廊建设成果,对2007年度在马金溪主干河道采砂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按如下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1、为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对采砂船只实行逐年裁减的原则,在马金溪主干河道不再新增批办采砂船采砂许可证;
2、为确保我县城市防洪工程堤防安全,改善城关、华埠及城郊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从2007年1月1日起,将马金溪城关龙潭大坝以下至华埠下界首大桥河段列入采砂船采砂禁采区,不再受理该河段采砂船采砂许可证的申请。
三、我县已审批华埠、城关、音坑、马金等大型机械设备制砂采砂许可证。由于机械设备制砂场投资较大,且我县河道内可开采砂石资源非常有限,为有效控制大中型机械制砂采砂许可证的审批数量,2007年度不再受理大中型机械制砂采砂许可证的申请。
四、2006年度已办理采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规费,采砂的弃碴按要求及时整平并无违章行为的采砂业主,2007年度要求在原河段继续采砂的,可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申请,领取《浙江省河道挖砂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地村委及乡镇审查同意和县河道管理所核准后,交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采砂许可证。
五、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出售砂石价格的8%计取,采砂业主在办理采砂许可证时必须按核定的产值足额缴纳。为有效控制采砂船只数量,对年产值低于15万元的采砂船只不予办理采砂许可证;机械设备制砂采砂管理费年初预交30000元,年终根据实际产值核算;铲车、挖机等机械采砂管理费按最低产值预收,年终根据实际产值核算。
六、2007年度采砂许可证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采砂船、机械采砂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2006年度已办证的采砂业主,2007年继续采砂,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逾期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且继续采砂的,按无证采砂处理,由县水政监察大队依法严肃查处。
七、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联系电话: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6010292,县河道管理所6190912。
八、县河道管理所按照《开化县河道采砂规划》和有关水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请,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加大河道采砂的监管力度,遏制乱弃碴、乱采挖现象,严厉打击无证采砂行为。
九、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业主,在采砂作业时必须按采砂许可证批准的作业范围、开采方式和深度进行开采,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河道采砂弃碴必须及时整平,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十、各乡镇水管站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河道管理工作,加强巡查和宣传,对采砂业主的采砂申请,要严格把好初审关。对河道无证采砂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协助县河道管理所依法查处,共同做好我县的河道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环境,维护河道流势稳定,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沿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河道 采砂管理 通知
抄送: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县府办、县行政服务中心。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