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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政[2007]13号
村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村头镇云山路综合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驻镇各部门:
为加快村头镇集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集镇功能、提高集镇品位,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村头镇总体规划》,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村头镇云山路综合改造工程。同时,为维护村头镇云山路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并使云山路综合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云山路综合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村头镇云山路综合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 集镇 拆迁 管理
抄 送: 县府办、规建局、国土资源局、马建雄
村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8日印发
村头镇云山路综合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快村头镇集镇建设,着力解决集镇区市场不足、街道拥挤、道路狭窄和脏乱差的现状,促进村头镇“两个文明”建设和经济繁荣。镇党委、政府根据全镇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并依据《村头镇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实施村头镇云山路综合改造。同时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云山路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加快云山路建设的进程,结合村头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云山路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办法
(一)村头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补偿标准,参照开政发[200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金额,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评估确定。
(三)房屋拆除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实施,实行统一拆除。
(四)村头镇政府与房屋所有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办法与金额、违约责任等事项。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五)拆除房屋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方式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标准并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六)实行货币安置,地价按村头镇基准价补偿。
(七)房屋拆除补偿金按以下方式履行:
镇政府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向房屋所有人支付补偿金总额的50%,剩下补偿金在房屋所有人交付已腾空的旧房屋时全部付清。
(八)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9年土地执法大检查后至2007年2月30日审批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2、被拆除私有房屋,经审批机关明确规定拆除但尚未拆除的,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3、在1999年土地执法大检查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作处理后予以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户房屋,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4、集镇(农)居民、外地村民到集镇购买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对房屋所有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对原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九、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被拆除房屋补偿金额的评估方法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评估确定。
三、被拆除房屋人的临时过度安置、搬迁补偿标准
1、被拆除房屋后的临时过度安置标准:按每月给予补贴每平方米3元,从搬家之日起到正式安置止。但最长不得超出四个月。
2、被拆除房屋拆迁搬家补偿标准:在协议时间内被拆迁的户,按每户一次性300元的搬迁费。
四、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村头镇云山路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中已明确补偿、安置标准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村头镇云山路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未涉及的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开政发[2006]31号有关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方案由村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村头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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