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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2007〕23号
开化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为加强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衢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客运 车辆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市运管处、县文明办、县法制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开化县交通局办公室印制 2007年5月20日印发
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加快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诚实信用、优质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质量信誉实行星级评定制,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实行百分百制。考核得分为60分(含,下同)至70分的为一星级,71分至80分的为二星级,81分至90分的为三星级,91分至94分的为四星级,95分及以上为五星级。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评分扣分标准按照《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2个月。考核周期从下文之日起的次月起计。
第四条 考核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业稽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出租汽车考核情况由负责考核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通报所属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并在新闻媒体或交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考核周期第13个月底前将出租汽车年度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负责考核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考核机构自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进行反馈。
第六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记(扣)分。
第七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外地出租汽车违章经营,应在次月5日前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星级出租汽车给予统一星级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顶灯或车辆醒目位置上标注。在本办法实施第一个月,经县运管部门对全县所有出租车考核后,制定出每辆出租车的星级。从制定出星级的当月开始,运管部门对星级出租车进行年度正式考核。在考核周期的次年按照上年度出租汽车考核星级,对出租汽车星级标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当年度星级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违法,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触犯刑律的;
2、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主责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负同责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
3、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原因,对乘客或当事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4、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组织、策划、教唆、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停车罢运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5、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和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
6、私下转让、转包出租汽车或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约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汽车在星级考核当年加分奖励(驾驶员获得的荣誉和受到的表彰按事迹发生所在车辆进行加分):
1、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分别给予12分、8分、4分、2分的加分;
2、在营运中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经查证属实的,受到公安等有关部门表彰的,加6分;
3、规范经营、文明服务、遵守社会公德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加4分。受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加2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是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申请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重要依据。
在经营期内出租汽车考核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其经营权到期后,可申请下一轮经营权,在服从下一轮出租汽车投放规定的情况下,获得新一轮的经营权;不服从下一轮出租汽车投入规定的,视同自动放弃。
1、考核结果均为三星级及以上;
2、有3个年度获得四星级及以上,其它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二星级及以上;
3、有4个及以上年度获得五星级,一次死亡人负主责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不超过1次,未出现第九条中其它否决事件的;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在经营期内出租汽车考核结果未能达到上述条款之一的,不能申请下一轮经营权,该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由政府收回重新配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范围的客运出租汽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评分记分标准
序号 | 记 分 项 目 | 扣分值 |
1 | 瞒报、拖延不报、谎报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 12 |
2 | 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 | 12 |
3 | 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服务的 | 12 |
4 |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负次责或同责、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负次责、其他交通事故负主责以上的(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 8 |
5 | 因被投诉或违章,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接受调查处理的 | 8 |
6 | 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经查属实的 | 8 |
7 | 拒绝载客的(包括在公共场所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 8 |
8 | 途中甩客的 | 8 |
9 | 拒绝、阻挠、逃避交通执法检查的 | 8 |
10 | 强行拼载乘客的 | 8 |
11 | 故意绕道多收费的 | 8 |
12 | 以暴力方式,敲诈、勒索、殴打乘客的 | 8 |
13 | 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4 |
14 | 从事超出核定营运区域、异地驻点经营的 | 4 |
15 | 在营运过程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4 |
16 | 在车站等旅客集散地,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 4 |
17 | 计价器损坏、失准不及时修复的 | 4 |
18 |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包括不使用或使用计价器中弄虚作假、欺诈乘客) | 4 |
19 | 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
20 | 使用不文明用语,辱骂乘客的 | 4 |
21 | 车辆未按期维护或技术状况不符要求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 | 4 |
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评分记分标准
序号 | 记 分 项 目 | 扣分值 |
22 | 车辆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空调失效、车门车窗不能安全开启锁止的(每项) | 4 |
23 | 车身凹陷(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或锈斑、脱漆(面积超过10平方厘米)、补漆色差明显的(每项) | 4 |
24 | 车辆保险杠或灯罩破损的 | 4 |
25 | 仪不端庄、服装不整洁(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男士留长发等)的(每项) | 4 |
26 | 车身、车厢不整洁、不卫生(车身脏未及时清洁、后备箱有杂物等)的(每项) | 2 |
27 | 未按要求使用或换洗车内座套的,或车内座套破损的 | 2 |
28 | 车箱内外擅自张贴各类广告的 | 2 |
29 | 不按规定靠边上下客的(每次) | 2 |
30 | 未按规定装置顶灯或夜间不按规定启亮顶灯的以及顶灯破损的 | 2 |
31 | 不按规定使用或出具发票的或使用无效票据的 | 2 |
32 | 未按规定张贴统一价格签或价格标签残缺的、不清晰的 | 2 |
33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号与驾驶的车辆牌号不符的 | 2 |
34 | 未随身携带或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资格证的 | 2 |
35 | 拒绝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设备的 | 2 |
36 | 因违反服务规范或服务质量差以及不文明行驶(如快车溅人、不按规定突然停车接客等)等被投诉并查属实的 | 2 |
37 | 在营运时在车内吸烟,车辆行驶中使用电话的(每项) | 2 |
38 | 超速行驶、闯红灯、违章调头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每项) | 2 |
说明:1、上述记分均以每车次违规违法违纪为记分单位。
2、第38项交通违法行为以录入县公安部门交通违法程序查询为准。
附件下载:开交[2007]23号,关于印发《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7。5。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