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05]191号,并结合我县近年来建筑市场的实际,特制定外地建筑企业进入开化县范围内施工实行工程款与民工工资分离的暂行办法。
一、外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地产开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璜工程,并且公司注册地在衢州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包括其在衢州市内下设的分公司、办事处。
对于以上建筑企业,在本县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且中标的工程都要适用工程款与民工工资相分离的暂行办法。
二、建立工程款与民工工资分离的办理程序:
1、当工程项目中标后,在缴纳民工欠薪保障金的同时,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三方均应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一式六份,报送劳动、建设行政部门和银行各一份,其它三份由各签字单位存档,并共同遵守。
2、总承包企业或项目部应提供在建工程民工基本情况,包括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号码等,并及时将资料报送劳动、建设行政部门和银行,以备查验。
3、人工工资在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按照中标工程总造价中所包含的人工费新单项列支,送建设单位、劳动、规建行政部门备案。
4、建筑企业根据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支付的约定和工程施工进度下拨的工程款,按工程款与人工工资分离的办法,由项目部编造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表,每月送建设单位和银行各一份,同时报送劳动、城建行政部门备案。若工程项目有变动或改变原设计方案的,由承包方或承包工程项目部与建设单位、原设计单位协商,开出变更联系单,双方签字认可。工程变更部份的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核审。工程结束后按多还少补的原则进行最后清帐。
5、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按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帐户,办理民工工资银行卡,并根据项目部报送的民工工资全额直接划拨到民工工资银行卡上。
三、建设工程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垫付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及时清算工程款。对于因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违反工程竣工结算规定的一方承担清偿民工工资的责任,并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对违反工程竣工结算规定的一方作出行政处理。
五、对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清退出开化建筑市场,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取消二年内招投标资格及取消个人从业资格证。
本补充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