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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采伐
公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业园区林业工作办公室、县林场:
为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进一步全面规范推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林资[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示方式。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试行)》第三点“但至少应进行采伐‘申请后公示’”的要求,我县原执行的“林木采伐公示”统一改为“申请后公示”,具体内容按通知要求执行,公示格式局统一制作。“伐后验收公示”按原规定执行。
二、审批环节要求: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正式申请采伐时,必须在《林木采伐申请报告单》的左上角注明“已经采伐公示”的字样,并经2人签名且公示责任单位盖章,否则不予审批。
附件: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 资源保护 采伐 通知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