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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7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行政记功嘉奖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行政记功嘉奖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六月七日
开化县行政记功嘉奖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行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争先创优,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记功嘉奖采取及时评定奖励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记功嘉奖的对象是县政府各部门、非常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县政府认为应当给予记功嘉奖的对象。
第四条 行政记功嘉奖包括个人和集体两类,分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和集体嘉奖、集体三等功四个奖项。
第五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嘉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奖励的;
(二)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成绩突出的;
(四)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突出、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领导岗位上科学管理、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
(六)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之规定,贡献特别突出的个人,予以记个人三等功。
第七条 集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嘉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奖励的;
(二)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团结奋进、努力拼搏,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挽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团结协作,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之规定,表现特别突出的集体,予以记集体三等功。
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应当及时进行记功嘉奖。县政府成立县行政记功嘉奖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发改、经贸、公安、监察、财政、人劳、计生、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行政记功嘉奖的组织、协调、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十条 行政记功嘉奖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个人或集体填写《行政记功嘉奖申报表》;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县行政记功嘉奖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和评审;县政府研究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县政府可以直接给予个人或集体记功嘉奖。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个人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对个人记三等功的,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记功嘉奖结果记入本人档案材料,作为职称评定、晋级依据。对获得集体嘉奖和集体记三等功的,颁发奖牌。对获得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的,颁发一次性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安排。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给予集体嘉奖或记集体三等功:
(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部门或单位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给予个人嘉奖或记个人三等功: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未撤消处分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记功嘉奖: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撤销行政记功嘉奖,由县行政记功嘉奖评审小组查明情况,提出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撤销。撤销行政记功嘉奖后,应当及时收回证书、奖章、奖牌和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记功嘉奖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行政记功嘉奖评审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