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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101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就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县境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凭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申报《开化县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二)新建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
(三)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应在30日内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年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工资; 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对于生产周期不确定、职工流动频繁的企业(如建筑、水利、交通、安装等工程,下称特殊企业),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由财政全额提供经费来源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低风险行业的企业、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6%;中等风险行业的企业缴费比例为1%;高风险行业的企业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当期上缴的工伤保险费的,其当年费率调整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无工伤费用支出的用人单位,其当年工伤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不得低于0.6%。
(二)缴费办法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向社保部门申报,经审核后,送地税部门征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社保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的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核定应征数,送地税部门预征,工伤保险费解缴入库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上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名单及其工资收入情况,年终汇算清缴;特殊企业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向地税部门申报预缴,工程决算后汇算清缴。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和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工伤医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其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确因伤(病)情严重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单位须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的转院证明,到社保部门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支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对特殊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期内发生工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相关许可证颁发的条件之一;工会组织要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督促企业依法参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后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覆盖面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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