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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7〕6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人民政府健全完善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浙政发〔2005〕3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衢政发〔2006〕8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开政发﹝2006)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上级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规划。
(四)审议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六)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七)县政府重要机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八)审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九)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县政府领导直接提
出或由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同意。
第八条 由县政府领导直接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落实到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或者委托咨询、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方案一般是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乡镇政府或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县长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必要时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的,要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确需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到会的县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场才可举行会议,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县长主持。会议先由有关乡镇政府,或有关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五)作出决策。县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县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建立健全县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化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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