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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7〕5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开化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开化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衢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县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审核人、批准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因不作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法定职责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责任人及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阻碍、拒绝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四条 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 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 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第七条规定的种类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判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也是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拒不追究的,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 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县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