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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开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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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7〕57 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以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专项规划是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政府组建县规划委员会,主管全县的规划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是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全县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规划的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发布、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     总体规划由县政府提出,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三)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各专项规划立项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审批和发布。

   第十条     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应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采取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或招标编制等方式。

   第十三条    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予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规划衔接应当遵循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总体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报送上一级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进行衔接。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衔接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协调衔接难度较大的专项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规划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由县规划委员会组织咨询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项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少于七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规划草案经咨询论证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衔接审核意见;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规划编制说明除对有关规划内容、编制经过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执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规划前期研究情况和规划文本修改完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情况和衔接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条     总体规划由县政府审核,同时应当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县政协会议专门委员会意见;专项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审核后,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专项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批准。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发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总体规划报送上一级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项规划报送上一级专项规划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规划的不同性质,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落实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按规定程序立项编制的规划,在其实施过程中,应具体分解到阶段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的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并进行项目管理。没有规划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审批项目向审批规划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部门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规划审批发布机关报送中期评估报告。规划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评估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订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

 

  第二十九条     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规划编制单位在经过充分认证后,可以报请原审批机关予以废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编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  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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