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禁止用公费购置和使用小灵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通信工具和通讯费的管理,防止“公话私用”等问题,根据《关于禁止用公费购置和使用小灵通(PAS手机)的通知》(浙委办发〔1999〕6号)、《关于禁止用公费购置和使用小灵通的通知》(衢纪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工具管理的通知》(县委办〔2001〕13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灵通管理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用公费购置和使用小灵通电话。
二、已经办理“一号双机”的小灵通费用必须实行单独计费,由使用者个人承担,不得与固定电话捆绑报销。
三、有关单位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小灵通的,必须向县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备案,并将号码在本单位内部和县“机关效能110”网上公示,每月话费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
四、电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小灵通话费计收规定,不得违规办理单位“一号双机”业务。
五、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涉及通讯经费开支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县会计核算中心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规用公款支付小灵通费用的,一律不得给予报销,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纪委。
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通信工具和通信费用的管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纠正小灵通话费与固定电话捆绑报销、违规发放通信费等问题。各单位的清理纠正情况,于2008年2月3日前书面报县纪委党风室。
七、县纪委(监察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通信工具管理规定,擅自使用“一号双机”、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充值,扩大并提高通信补助费发放范围标准的,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和省纪委《关于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中共开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开 化 县 监 察 局
2008年1月22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通信工具管理 小灵通 通知
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
抄:县人大、县政协
中共开化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