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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14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县经济和城镇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除乡行政区域外,我县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标准和具体范围划分
(1)城关镇
征收范围为城关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此范围内适用6.0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的区域为:镇政府所在地及其所辖国庆、星群、小桥头、上溪、岙滩等行政村;适用4.0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的区域为:环碧、横坑、高坑坞、山甸、包店、杨邵等行政村;其它应征税区域的适用税额标准为2.0元(每平方米/年)。
(2)工业园区
征收范围为工业园区及所辖张家、青联、罗坞口、下溪、独山、下茨、新下、皂角、新建等行政村,在此范围内一律适用6.0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3)华埠镇
征收范围为华埠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此范围内适用4.0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的区域为:镇政府所在地及其所辖华喜、孔桥、华阳、华锋、华东、华民、毛力坑、果木场、毛家坎、金星、齐新等行政村;其它应征税区域的适用税额标准为2.0元(每平方米/年)。华埠工业功能区参照华埠镇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4)其它建制镇
征收范围为池淮镇、马金镇、苏庄镇、村头镇、齐溪镇、桐村镇、杨林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此范围内一律适用2.0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
(二)纳税人应将土地的坐落地点、数量、面积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工作。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由县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