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乡集镇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乡集镇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乡集镇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本乡集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集镇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人民政府按区内单位管理工作量统筹统收拔付管理者。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者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 第五条 有公共厕所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六条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七条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箱内。卫生管理者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箱的清洁。 第八条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九条 乡人民政府对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条 处置垃圾按照开化县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的方法。乡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定点深埋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十二条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九)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十)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一)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