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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张湾乡集镇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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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乡人民政府文件
张政[2008]42号
 
关于下发《张湾乡集镇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的通知
 
油川村委会、集镇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乡集镇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经乡政府研究,制定《张湾乡集镇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现下发你们。
    附《张湾乡集镇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
 
张湾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张湾乡集镇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乡集镇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乡集镇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本乡集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集镇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人民政府按区内单位管理工作量统筹统收拔付管理者。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者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
                                第五条
     有公共厕所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六条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七条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箱内。卫生管理者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箱的清洁。
第八条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九条
    乡人民政府对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条
    处置垃圾按照开化县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的方法。乡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定点深埋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十二条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九)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十)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一)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张湾乡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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