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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办事窗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工业园区党委、纪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
《开化县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开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开 化 县 监 察 局
开化县人民政府纠风办
2008年4月9日
主题词: 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创建工作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
抄送:县人大,县政协
中共开化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4月9日印发
开化县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实施细则(试行)
县纪委 县监察局 县政府纠风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民主评议行风建设成果,规范创建开化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行为,促进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落实,推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建工作范围为全县各级政府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部门(企业)所属的基层站、所、队(办事窗口)。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授予开化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荣誉称号。
第三条 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风廉政建设好。站所干部职工能认真贯彻党的反腐倡廉政策,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依法行政严。能严格依法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明,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杜绝执法、办事不公,滥用职权,执法违法,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服务质量优。认真完成各项规定任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落实到位;服务态度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负责;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未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刁难群众、态度粗暴、办事马虎、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现象。
(四)服务环境良。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楚,政(事)务公开完善;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正,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五)长效机制全。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监督机制健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整改。
第四条 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授予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荣誉称号:
(一)所属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下同)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曾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以上纠风办、效能办(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三)曾被县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四)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六)在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位列最后一名或连续两年成绩在平均分以下;
(七)存在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的9月15日前。
第六条 评选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评对象自评。各参评单位要根据《开化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开纪[2007]33号文件)进行对照检查,按照考评细则及本系统考评细则进行认真自评,并仔细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将自评结果和申报表一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
(二)县级主管部门考评。县级主管部门对参评单位要进行认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送县纠风办。
(三)复查和公示。县纠风办对县级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抽查,确定评选初步名单,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和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审定。县纠风办根据复查和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名单,报请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审定。
第七条 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本细则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和本系统的考评细则,每年年终对获奖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在考核结果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纠风办。
第八条 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发现获奖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纠风办。
第九条 县行风监督员及各单位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奖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有不符合本系统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纠风办。
第十条 县纠风办在收到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和行风监督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纠风办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获奖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要提出书面处理并报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以及省市纠风办。
第十二条 县纠风办负责对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报经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同意后,由县纠风办发出摘牌通知书(详见附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评县级以上“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公开作出整改承诺,并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开化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申报表
2、摘牌通知书
附件1
开化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申报表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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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 职务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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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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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何地受 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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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先
进
事
迹 |
(请另附纸,并加盖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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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主管 部门 考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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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纠 风 办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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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字数在2000-3000左右
附件2
摘 牌 通 知 书
[ ] 号
(单位):
根据《开化县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室审定,报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同意,决定取消你单位开化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荣誉称号。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起7日内,将开化县“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单位牌匾交回县政府纠风办。
存在主要问题:
开化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