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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县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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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823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二批县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表彰在“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创业创新、富民强县”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劳动者在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开化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县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4年以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个体工商业者等全县各行各业中的建设者和劳动者。

二、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计划生育国策,重合同、讲信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立足岗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6、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7、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8、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9、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10、在敬业爱岗,展示新形象,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服务社会取得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名额

全县共评选县劳动模范20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四、评选要求

1、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把评选劳动模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认真负责。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评选出具有典型意义和榜样作用的先进个人。

2、推荐评选中要兼顾各方面代表,要考虑被推荐人员所在行业和系统分布,条块结合,既重视评选重点产业的优秀人物,又兼顾各行各业。特别是保证生产一线职工人选(企业一线职工指企业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科教人员推荐。

3、企业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推荐为劳动模范的,其所在企业2004年以来主要经济指标要有较大提高,并须经组织、人事劳动、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安监等部门审查。凡在上述方面存在问题或存在未组建工会、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侵犯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以及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4、县劳动模范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正式上报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要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推荐单位要对被举报的个人,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牵头单位经联评后,等额将推荐人的推荐表和综合汇总表、详细事迹(不少于1500字)和简要事迹(400字)于615日前报县劳模办;县劳模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审,提交县劳模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在县级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填写登记表(一式4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每个推荐对象另附详细事迹4份,所有材料7月底前报县劳模办。

五、劳动模范奖励

对评为县劳动模范的个人,由县政府授予“开化县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组织领导

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县劳动模范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劳动模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联系电话:6021561)办理。各牵头单位要成立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530日前报县劳模办。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     模范    评选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5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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