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8〕4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受益面和保障水平,县十四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开政办发〔2007〕130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款修订为“财政按当年度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72元”。
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订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年累计总额600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下同)。601元—5000元部分,补偿30%;5001元—10000元部分,补偿45%; 10001元—40000元部分,补偿40%;4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4万元封顶”。
三、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参合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15%,全年补偿累计300元封顶,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累计100元封顶,不参与住院累积”。
四、在第九条中增设第五款“建立重大、特殊疾病二次补偿机制,对患重大、特殊疾病而家庭特别困难的,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予以二次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五、第九条第六款修订为“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适用5年累计制,即属给付范围的费用当年未达到补偿标准的,5年以内可累计,累计费用达到补偿标准后,即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最高给付限额为4万元。补偿后发生的费用,重新计算”。
上述修订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修订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