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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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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委[2008]38号

 

 

关于印发《塘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民主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乡制定了《塘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塘坞乡委员会

                                             塘坞乡人民政府

                                             2008年5月4日       

 

 

主题词村集体  财务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农业局                                     

塘坞乡党政综合办                200854日印发  

 

 

 

 

 

塘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二条 为筹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施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并做到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必须在年初制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政府审核备案。如遇超预算收支应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同时报乡政府备案。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帐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式的管理,银行(信用社)领取现金,必须具备有村支书、村主任签名和村委会印章的取款证明,交乡会计服务中心填制取款凭证并签名,方可由报帐员到银行取款。

第五条 严格实行帐款分管的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折)由报帐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折。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各村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500元,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七条 村财务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如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确需出借的,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并办好借款归还手续和担保手续。未按规定出借资金并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应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及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当年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纳入帐内管理,以便及时掌握债权债务情况,债务超年度仍隐瞒不报的,由相关责任人自己承担。

第十条 因主要负责人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应在公务完毕十个工作日内,向报帐员结清,领取公款长期不结,超过六个月的,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一条 村报帐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帐目,至少每季度到乡会计服务中心报帐一次,同时盘点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做到现金、存款、日记帐与会计帐面余额相符。

 

第四章 财务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预算内单项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支书和村主任联批,5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及预算外开支数额较小的,由村两委讨论同意后联批。预算外开支数额较大的必须追加预算,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财务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或盖章,经审批同意,村报帐员方可付款,同时编号、登记“现金日记帐”,期末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同意,到乡会计服务中心报帐。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手开支时,明确一名村领导实行交叉审批。

 

第五章 村务管理

 

第十四条 村书记、主任固定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由乡党委政府下文确定,凭工资单支付,村报帐员兼文书的固定工资,按村主要领导的工资百分之九十领取,误工工资统一列清单支付。

第十五条 村两委及其他村干部工资(不包括村书记、主任)采取固定补贴和实务实记的办法,年初根据村两委工作分工,视工作量大小和集体经济状况由村两委提出工资方案,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

第十六条 村建立“误工登记簿”,指定专人(一般由村文书)逐日记录,每月结报,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签字后存查,期末列表支付,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的为半天,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日工资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日工资标准在20-35元之内。

第十七条 误工范围:参加县、乡、村的各种会议(函授、参观、考察不记误工),参与集体生产、建设的劳动(义务工不计),参加本村内各项工程的承包合同签订、检查、验收、预算、决算,为县、乡布置的重大工作(如全国性普查等)发生的误工。村两委一致认为有必要记的其他误工。

第十八条 因公出差来往车旅费,如实填“车旅费报销单”,凭单报销,出差乡外就餐补贴标准和住宿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般就餐补贴每餐次20元左右,住宿50元以内。

第十九条 招待费用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餐费标准为每人10-15元,本人及本村陪客一概不算在内。建立招待用餐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一般由村文书)逐日记录,每月结报,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签字后存查,期末列表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条 公务性活动费用:日常招待用烟,原则上不报销,可实行全年限额包干。特殊公务活动(如到县办事)用烟及礼品应事先经村两委讨论决定,在年初预算内列支。

第二十一条 话费补贴(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各村支书、村主任每月限报30元,村集体经济无收入的村也可不报支。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要外出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政府批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收款票据,按上级规定统一到乡会计服务中心领取,用过的票据核对后,存根交乡服务中心保存。收款单据由村报帐员负责填制,不得转让、出借、代开。在向乡会计服务中心结报帐目时,要带上收款票据存根以便审核。

第二十四条 原始付出凭证,必须具备发生日期、地点、内容、数额、单价、金额等要素,同时要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民主理财小组签名,审批人签章等手续,自制的原始票据,必须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规范、清楚、整洁。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集体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应有计划办理,上级和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入库。固定资产变卖、出让或报废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后方可实施,对重大固定资产的运作要报乡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林地等)山塘、河流的出租、转让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八章 工程项目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投资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和概算、必须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政府审核。由乡政府组织进行招投标事宜。工程款必须凭工程招标合同、结算表和竣工验收报告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各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发包、租赁、转让等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没有漏洞。所有经济合同必须提交乡会计服务中心一份备案。

 

第九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实施会计帐务委托记帐,并与委托单位(乡会计服务中心)签订村级财务委托记帐协议书。

第三十条 乡会计服务中心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不得侵犯委托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分村核算、分村公开、分村建档。

第三十一条 乡会计服务中心在乡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会计服务中心经费由上级财政和委托单位各承担一点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二条 乡会计服务中心人员应认真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在入帐前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坚决退回、补办。

 

第十章 村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有:报帐员、记帐员、资产管理人员组成。

村报帐员的职责是:

(1)按合法合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算业务,对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有权退回补办或拒绝付款。

(2)负责保管好收款凭单,集体库存现金、存折及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3)及时记好“现金存款日记帐”,定期结报票据、核对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做到帐实相符。

(4)按规定及时催结暂领款,协助村财务负责人做好各业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5)密切配合乡会计服务中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落实财务公开上墙。

第三十四条 村记帐员负责建立村“误工登记簿”,“来客就餐登记簿”,并逐日明细登记,按月结报,定期列表结算,并随时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资产管理员主要是负责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登记保管,保护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村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审定,同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3-7人组成,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八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村内建设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有权对本村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疑问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经管理部门反映本村财务管理状况。

第三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并有活动记录,村级各项收支必须有民主理财审核签章。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事项,其支出由责任人承担。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度应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工资报酬采用实误实记办法领取。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和审计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便于群众观看,设施牢固的固定财务公开栏。帐目结报一次,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做到随时公开,村级招待,公务活动费用做到逐笔逐项公开。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开表”要有村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由报帐员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村财务审计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监督,审计单位对村级财务至少每三年审计一回,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审计期间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审计报告和意见建议书应逐条落实和改正。

 

第十三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报帐员按季(或按月)结报帐目,由乡会计服务中心会同村报帐员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收支情况公布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同时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承包合同和协议,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表,误工登记簿,就餐登记簿,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收款单据存根、备忘簿等,由乡会计服务中心会同村报帐员每年度终了共同整理装订成册,实行由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如要查询,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人或会计服务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制度不健全的;

(二)代理会计记帐不及时的;

(三)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四)未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会计帐簿的;

(六)未按照规定运用会计科目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的;

(八)不按规定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泄露村财务秘密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村级负责人及村财会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执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开支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四)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的;

(五)出纳库存现金超额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七)违规开立银行帐户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十二)未按规定保管经济合同的;

(十三)村级投资,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十四)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第四十七条 村级负责人及村财会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并追缴违纪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白条抵库、收入不入帐,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开支接待费的;

(五)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六)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七)擅自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第四十八条 村级负责人及村财会人员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追回被侵占、挪用集体的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凡不及时报帐的,对村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免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报帐的,乡应组织专项审计,并建议依法罢免责任人员职务。

第五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免谈话。诫免谈话后,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村民理财小组(成员)。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第五十一条 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隐匿、丢失或故意销毁会计档案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告诫,对财会人员报请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财务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制度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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