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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文件
池政﹝2008﹞21号
关于印发《池淮镇2008年矿山、建材行业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企业:
通过近几年的矿山安全隐患整治、“2007专项行动”等工作,我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等开采工艺在矿山得到了有力的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我镇矿山规模较小,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矿山业主安全意识薄弱,在露天采石场进行“一面坡”开采,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象依然存在。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趋势平稳,但安全依然存在隐患。为了进一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预防矿山和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市、县政府要求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关于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我镇矿山、建材企业实际,制定《池淮镇2008年矿山、建材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企业实际,做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按照《池淮镇2008年矿山、建材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二○○八年五月四日
池淮镇2008年矿山及建材行业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建材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开安监管〔2008〕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矿山和建材行业 “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逐步规范和提高矿山和建材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减少和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镇矿山、建材企业实现零事故;中深孔爆破实施矿山占应实施露天矿山的100%;取证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达标率80%以上;页岩矿山取证率100%。
(二)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目标。通过对矿山和建材行业事故隐患的自查和排查,督促企业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隐患,完成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减少直至杜绝企业违法生产、带“病”生产的现象。
2、应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采石场占应实施矿山的比例达到100%,并实施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台阶式开采;全面推行机械破碎、装载,禁止人工直接在宕底装车和破碎等作业,全面杜绝二次爆破。
3、按要求开展尾矿库的整治工作,基本排除安全隐患,尾矿库运行安全状况良好。
4、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档案比较完善,力争取证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其中四级以上企业必须达到50%以上。
5、建材行业的重点项目和较大规模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落实相关资质培训,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逐步完善,进一步增强企业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加强对矿山的整治。根据矿山和建材企业的事故情况和安全条件,将矿山和建材企业较多的烟煤洞、楼底村及路通石料厂、白寺坞石煤矿作为矿山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及矿山。重点监控区域的矿山和建材企业整治情况,要求企业每季度向镇安监站报告一次。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整治。矿山企业将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掏采和“猴子式”凿岩,对粉碎机提升系统主要防护装置缺失、特种设备取证制度、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等作为重点予以整治。建材企业中把履行“三同时”手续、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用电安全制度落实作为整治重点,其中砖瓦生产企业掏泥缸和切料岗位防护措施、窑体、烘房机械通风落实,石灰生产企业粉煤提升防护装置、窑顶排风设备是否规范和疏通窑内物料堵积操作办法是否合理等分别予以整治。
(三)切实做好整治检查工作。矿山及建材行业要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法,对矿山及建材企业内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巡查员要监督企业做好隐患整改工作。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镇所有的矿山和建材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
(四)切实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露天采石场必须实施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对未按开采方案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或分台阶开采的矿山,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中将以因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予延期。
(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的模式逐步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形成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六)掌握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生产安全的管理,落实重点部位、关键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四、整治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要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坚持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自查自纠事故隐患为主,安监部门督查指导为辅,重在查处违法生产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矿山、建材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矿山、建材企业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隐患排查主要内容见《开安委办〔2008〕7号》)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改正,此项工作贯穿全年,第一次排查在5月30日前完成。
2.矿山企业对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下同)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开采现状与开采设计不相符合的,如属于开采设计不合理,须委托编制单位完成开采设计的调整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如属于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须及时完成整改或制订合理可行的整改计划。建材企业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自查自纠。
3.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矿山企业积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AQ标准)达标评定或升级评定。
4.在排查中要认真填写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并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发现重大隐患要随时报告。
(二)安全监管单位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对矿山、建材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2.对责令整改的企业,由发出整改指令书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与整改验收,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指导矿山、建材企业进行技术、管理革新,引导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督促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县安全监管部门在7月30日前将组织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5.对矿山、建材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县安监局于10月30日前对矿山、建材企业专项整治情况逐一进行验收。
6.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各单位、企业于2008年11月20日前报送2008年矿山、建材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书面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安全。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一是按照整治重点工作内容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立足于通过完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等本质安全措施消除矿山事故隐患;二是对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区域矿山进行集中整治;三是抓好汛期、“奥运会”期间、生产旺季等重要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大矿山、建材企业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整治工作成效。整治工作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质检、工商、林业、水利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提高整治效果,同时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开展有关矿山整治工作。
(四)注重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工作,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在开展整治检查中,结合延期发证工作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不予上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将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
六、整治工作考核
整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整治工作完成后,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企业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有关说明
(一)高陡边坡:一是指高度超过20米的不稳定非工作边坡(以检测检验结果为准);二是指没有实施台阶式开采,采用分层或“一面坡”方法开采,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工作边坡,主要指以下几种类型:(1)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2)采用浅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8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3)边坡底部存在人工装车的矿山,开采高度超过6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边坡。
(二)分台阶开采:是指开拓工程修建到各生产台阶,运输车辆能到达每个生产台阶下部平盘装运,并且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要求的开采方法。
(三)开采总高度:一般指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深度,范围较大需实施分期开采的,可以按照设计中确定的实际开采总高度。
(四)机械通风系统:是指生产水平(中段)能通过主扇的工作形成贯穿风流,有人作业和行走的独头巷道具有局部通风,并且各作业点、行人巷道的风量、风质符合要求。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建材 专项整治 通知
抄送:县安委办、县安监局
池淮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
附件1
矿山 企 业
(含尾 矿 库)
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排查小组成员
受排查单位
受排查单位安全许可证号
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
受排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通 用 部 分
| 项目 序号 | 排查内容 | 检查意见 | 排查人 签字 | |
| 制度 文本 证 书 检 查 记 录 等 | 1 | 证照情况:有无证照、证照是否到期。 | | |
| 2 | 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 | | |
| 3 |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 | | |
| 4 | 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 | | |
| 5 | 安全投入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 | |
| 6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 | | |
| 7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
| 8 |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 | |
| 9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
| 10 |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组织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情况。 | | | |
| 11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边坡检测检验或评估情况。 | | | |
| 12 | 对安全条件影响较大和本身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查记录 | | | |
| 13 | 对矿井提升系统、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 | | | |
| 14 | 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并按要求通过审查批复。 | | | |
| 对现场 及 设备等的检查 | 15 | 矿山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开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 | |
| 16 | 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运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机械设备传动装置有无防护罩,有无淘汰的设备、车辆等。 | | | |
| 17 | 矿仓口、喂料口和溜井口等处,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装置。 | | | |
| 18 | 爆破作业、及爆破器材的临时存放应符合规定。 | | | |
| 19 | 工作场地照明情况。 | | | |
| 20 | 矿区道路交通情况。 | | | |
| 21 |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 | |
| 22 | 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有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 | | |
| 23 | 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 | | |
| 企 业 排 查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隐 患 和 整 改 措 施 | 排查组长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企 业 对 隐 患 的 整 改 落 实 和 完 成 情 况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县级 安监 部门 检查 情况 和整 改要 求 | 县(市、区)局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级 安监 部门 对整 改完 成情 况的 复查 意见 | 复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建 材 企 业
(水泥粉磨、砖瓦、石灰立窑)
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排查小组成员
受排查单位
受排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通 用 部 分
| 序号 | 排查内容 | 检查意见 | 排查人 签字 |
| 1 |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2 |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到制度上墙。 | | |
| 3 | 检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特种作业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 | |
| 4 | 检查新建企业是否经过规范设计,履行“三同时”手续情况。 。 | | |
| 5 | 检查企业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和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落实情况。 | | |
| 6 | 检查企业厂区道路和重要部位警戒警示标志设置及用电安全情况。(是否执行电器设备检修工作票制度、停电挂牌制度) | | |
| 7 | 检查接触粉尘人员个体防护和企业职业卫生落实情况。 | | |
砖瓦生产企业部分
| 序号 | 排查内容 | 检查意见 | 排查人 签字 |
| 1 | 检查原料库是否有专人负责车辆运行、装卸等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安装高处卸料挡车装置 | | |
| 2 | 检查掏泥缸是否高出地表1.2米以上,并安装防护网(罩)。低于地表部分的输送带是否有防护盖板或栏杆。处理掏泥缸内物料时是否停机进行。 | | |
| 3 | 检查制砖机喂料口防护装置和登高作业人员防坠措施情况,切料岗位人员是否佩戴防止切割钢丝弹出伤人的防护用品。 | | |
| 4 | 检查成品库作业人员搬运时是否遵循“从上向下层层挖取,从内向外逐步清理”的操作规程。在2米以上高度作业时是否有防坠措施,装卸人员是否酒后作业。 | | |
| 5 | 氧气瓶、乙炔(煤气)瓶安全阀、压力表是否齐全有效,两种气瓶是否间距10米以上。移动式用电设备是否采用安全电压并具有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电石乙炔发生器。 | | |
| 6 | 检查窑体、烘房稳固和烘房两端人员作业场所、窑体上部巡窑场所通风情况,排烟通道是否畅通,烟囱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进入窑内作业时是否采取机械通风,必要时可进行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人员进入烘房时是否先行停止热气供应,并采取机械通风。 | | |
石灰窑生产企业部分
| | 序号 | 排查内容 | 检查意见 | 排查人 签字 | | |
| | 1 | 检查立窑提升罐笼是否制式规范,防坠、防过卷装置是否到位,提升作业时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 | | | |
| | 2 | 检查立窑旋转楼梯和上部平台护栏高度是否达到1.2米,顶部机械吸风装置、排风扇、避雷装置和2.5米以上的烟囱是否到位,倒料口是否安装防坠栅栏。 | | | | |
| | 3 |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程:上部平台人员不能进入窑内作业,窑内没有矿物或矿物低于台面2米以上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在窑体下部出料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发生窑内物料堵积时,应采取爆破等安全办法疏通,严禁人员进入窑体内处理。 | | | | |
| | 4 | 检查有限空间内检修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机械通风情况,必要时是否采取介质置换、个体防护措施。是否采用安全电压,氧气瓶、乙炔瓶安全阀、压力表是否齐全有效,两种气瓶是否间距10米以上。移动式用电设备是否采用安全电压并具有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电石乙炔发生器。 | | | | |
| | 5 | 检查成品库作业人员搬运时是否遵循“从上向下层层挖取,从内向外逐步清理”的操作规程。在2米以上高度作业时是否有防坠措施,装卸人员是否酒后作业。 | | | | |
| 企 业 排 查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隐 患 和 整 改 措 施 | 排查组长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企 业 对 隐 患 的 整 改 落 实 和 完 成 情 况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县级 安监 部门 检查 情况 和整 改要 求 | 县(市、区)局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级 安监 部门 对整 改完 成情 况的 复查 意见 | 复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