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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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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委[2008]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对照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分析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了增强乡村二级干部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各项指标实现优化、达标。乡党委、政府就做好下一阶段的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以下明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并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一把手”负总责。对取消当年计生考核的村不得评选任何先进集体,当年内村书记、主任、计生联系员不得评选先进个人。

    二、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实行排名分类管理

    根据各村工作实情,乡计生考核领导小组要按月对各村进行考核、排名。如累计3次排名为后六名的村,要作为重点村管理;如累计6次排名后六名的,要求各村书记、主任、计生联系员写出书面小结;累计9次排名后六名的,乡党委、政府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12次排名后六名的村,乡党委、政府将实行组织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事调整。

    三、整合资源管理、齐抓共管。

    (1)发挥小分队的作用,并争取法院支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2)严格证明管理,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在社会抚养费未缴清的,一律不得开具户口登记证明,对外出务工人员计生管理不到位的,不得开具计生证明;(3)乡计生办和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凭证接生、凭证引产、凭证取环制度,严禁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4)乡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要继续贯彻执行好《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02]12号)中规定的就医、经商、建房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5)乡政府及上级部门安排到村的各种补助款、工程项目立项、林木采伐指标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计生工作达标相挂钩;(6)凡违反计划生育的户,政策处理未到位,乡政府暂缓建房审批,暂缓安排采伐计划,暂缓优惠政策亨受,截止违反计划生育得到政策处理到位,方可享受上述政策;(7)继续实行乡党委书记、乡长、分管领导负责全乡,乡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片自为战、村自为战”的工作格局,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细更实。

    四、加强村计划生育联系员队伍建设

    各村要重视村计划生育联系员队伍建设,要协助乡政府抓好计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计生联系员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提高计生水平和服务本领。各村要重视村计生联系员队伍结构优化和待遇报酬的落实,村计生联系员工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全年工资不低于村主要领导基本工资的70%。年初和各村计生联系员签订的责任书,乡政府将严格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表现好的村计生联系员,年终乡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表现差的村计生联系员,随时调整。

    五、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一要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确保征收额达75%以上,征收面100%。

    二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环孕检和四项手术的落实。要求环孕检率达到100%,长效节育率达到85%,综合节育率达到90%以上。

    三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全面摸清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的基础上,加强信息联系,搭建与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平台。

    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营造计划生育氛围。要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优先优惠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生育文化,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村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工作措施,常抓不懈。确保乡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生工作任务。乡、村党员干部干扰计划生育工作的,为计生对象提供躲避场所、通风报信、说情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音坑乡委员会

                                   音坑乡人民政府

                                   2008年6月25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  通知                           

报:县委办、县府办、计生局                                 

中共音坑乡委员会                           2008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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