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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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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8〕5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

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

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县人劳局 县农办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农业局 县残联

 

  为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政发〔2007〕2l号和衢政办发〔2007〕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二、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全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 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登记,由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认定表,经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报县人劳局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并核定,直接报县人劳局确认。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登记,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给《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

  (1)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申领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提供500元以下的培训补贴。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对安置工作单位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

  (3)“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给予2000元以内的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给予提供小额贷款贴息。贷款手续按信贷有关规定办理,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县财政按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贴息。

  (4)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女40周岁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5)“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

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纳额50%的补贴。

  (6)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1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1年后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

  (1)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申领程序免费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2)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3)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低的农村低保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由县财政提供500元以下的培训补贴。

  (4)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参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5)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对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提供有效服务,优先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解决经营场地。

  (6)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1年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扶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利用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分类指导,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三)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要围绕社区物业服务、卫生保洁、居家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顺利就业。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实际,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鼓励当地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好就业培训工作,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四)强化就业服务

  一是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基础台账和“就业援助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3次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可认同为无就业愿望。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好现有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把企业的用工信息及时传送到每个乡镇、村,畅通供需渠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发挥窗口式服务职能,以开发乡镇、村(居)公益性岗位、推荐就业、帮扶建立创业基地等形式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三是对低保户当中的偏远山区农民、下山脱贫移民等特殊群体,要主动下乡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使他们稳定就业。四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就业援助活动。五是乡镇(社区)、民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开展结对帮扶

  要引导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选择一些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县“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援助基地。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专人,进行摸底分类管理,确立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即时服务,随时推荐上岗。对“零就业家庭”开展以“一对一”的结对帮扶活动,努力做到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乡镇、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行动作为为民办实事和促进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财政要合理安排扶持政策所需专项资金。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人劳局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农办负责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的调查、统计、管理、动态跟踪等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工作;农业局负责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加强指导,积极推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事务进社区(村),使扶持政策惠及到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和每一位农村低保户劳动力。

  (三)加大政策宣传。“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工作,各乡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帮助城乡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主题词:劳动   就业援助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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