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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8〕4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政府第27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七月三十日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县政府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管委会下设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具体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规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执法。
第七条 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见证,但不得代理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中心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 、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装饰工程等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有关情况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在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报名截止日期;
(六)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九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具体操作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办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应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出2个工作日前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括,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等;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
(五)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100至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30至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不设标底。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签收。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入中心专户,由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第三十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公证机构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应当准时到场,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明和证书。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当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定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中标有效的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心大屏幕及指定媒体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必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到中心办理项目交易手续。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有关规定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中心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招管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管办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管办会同规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政发〔200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秘工作 招标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