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州市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效率,保证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有效地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州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1、争议当事人双方主体合法的;
2、争议内容符合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
3、争议标的数额不大,涉及案情简单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
4、争议当事人双方均有意愿要求调解,或者已有初步调解意见,要求仲裁委员会出面制作调解书的;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争议,虽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争议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是工伤,且有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可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的;
6、争议当事人请求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当场给付并终结案件的。
二、对适用本办法处理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第二十六条关于提前四日送达开庭通知规定的限制。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立案受理决定的同时,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最迟从立案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仲裁员和受理(应诉)通知书及调解方式,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作为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作自动撤诉和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处理的依据。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于本办法主持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指出案件对争议各方当事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仲裁建议,促进争议当事人和解。
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调解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主办仲裁员负责组织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原稿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盖印认可,由仲裁员署名后将调解书报送仲裁委员会审核,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该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本办法处理的简单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质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立案后采用简单程序处理的案件,十五日内不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本办法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其审理结案期限仍从简单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适用本办法处理的案件,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各县(市、区)街道、镇、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庭遵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