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居)委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零售网点设立原则和程序
1、本着“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有序经营、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布点相衔接的原则布设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由经营者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
二、零售网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
2、单位负责人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学历,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设置储存设施,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5、零售场所内的电器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明火,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上墙)。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非法进货。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4、实行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保证金交镇政府。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日常安全管理执行100分考核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当埸扣分,年终按累计的扣分扣除安全保证金,每分扣除人民币50元,年终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60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1、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15分。
2、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暂停经营活动并扣除10分。
3、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核定量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5分。
4、零售网点走街串巷、异地销售烟花爆竹,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5分。非法走街串巷销售的,一律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理。
5、未建立烟花爆竹进出库台账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5分。
6、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从事二级批发活动,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20分。
7、未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10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发生安全、消防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扣除10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零售经营企业未经许可私自到非正规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并销售,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30分,同时请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罚。
10、许可证到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取证,到期后不办理换证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扣除15分,同时请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罚。
五、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管理
1、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在取得经营许可证时一次性交清 。
2、零售网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安全保证金4500元。
3、因经营管理违规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必须在换证时补足。
4、经营期内合法经营,期满后不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一次性如数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
5、扣除的安全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本规定适用于城关镇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八、本规定由城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管理 办法
报:县委办、县府办、徐海廷副县长
抄:县安监局
城关镇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