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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8〕8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发展战略和建设“平安开化”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部门职责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切实抓好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1)卫生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生活饮用水供应、医疗执业等经营行为。
(2)文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经营以及未经许可而从事图书、音像制品、印刷、出版发行等经营行为。
(3)经贸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和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回收及拆解等经营行为。
(4)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及其他经营行为。
(5)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及其他经营行为。
(6)质量技监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制作、修理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生产销售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而未取得相应证照的产品等生产经营行为。
(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等经营行为。
(8)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包括批发、零售)的无证经营行为。
(9)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采矿等无证经营行为。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无证经营行为。
(11)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
(12)人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介绍等经营行为。
(13)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食用菌)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种子等无证经营行为。
(14)规建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无证行为,以及未经许可经营燃气等经营行为。
(15)民政、林业、旅游、盐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的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上述各有关部门还应当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户的教育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掌握经营户思想动态,化解相关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供水、供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供水、供电等服务;在接到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不得为违法经营场所提供供水、供电等服务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为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县政府决定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府办、工商、文广、卫生、经贸、环保、公安、烟草、规建、质量技监、国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人劳、农业、交通、城管大队、供电、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坚持原则,讲究工作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以人为本。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有序开展。
(五)加强宣传,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乡镇、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附:开化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及其成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开化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 晖(县政府)
副召集人:余 勇(县府办)
金一江(县工商局)
成 员:汪长征(县工商局)
徐新顺(县卫生局)
丁一民(县文广局)
余伟明(县经贸局)
刘 辉(县环保局)
刘科明(县公安局)
郑和平(县交通局)
王立华(县国土局)
张建国(县人劳局)
应社田(县农业局)
邱炳清(县规建局)
王忠明(县消防大队)
何华林(县质量技监局)
卢志奇(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郑求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何春宏(县城管大队)
徐立明(县供电局)
郑守开(县烟草局)
主题词:无证无照 取缔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