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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8〕10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人口计生局 县财政局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县人口计生局 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好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镇(工业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在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后的当年开始发放,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通过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计生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由县人口计生局另行发文确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进度按以下要求进行。7-8月,开展宣传培训、调查排摸等准备工作;9月,完成个人申请, 村(居)、乡镇(工业园区)两级初审;10月,县级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市、省人口计生委;11月,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12月,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每年5月20日前,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并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当年特别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7月底前,省级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专项经费到位,并足额拨付到代理机构;8月底前,特别扶助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9月底前,代理发放机构向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0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总结,并上报材料到市人口计生委。
五、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公安、卫生、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对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劳社保、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制度衔接。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