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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开质安〔2005〕6号
关于组织学习《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及各企事业单位: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原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和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指导和加强我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法制办,县工商局,县经贸局,县药监局,县中小企业局,金明,张伟刚,王庭槐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开质安〔2005〕6号关于组织学习《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