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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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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4〕6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群众生活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我县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作为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县,我县在今年内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镇救助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农村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3、其他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

  (二)救助形式

  1、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4、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四)救助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申请救助的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县民政局和乡镇社会救助机构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并批准。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民政部门确定。

  四、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劳动保障、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相衔接、配套的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及村委会、社区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制度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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