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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警车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安部党委非常重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民警的执法形象。2003年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做到“四统一、五规范”,“四统一”是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五规范”是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对统一警车外观标识,规范警车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专门部署。近几年,公安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开展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规范。

    一是从法律层面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予以规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警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是统一警车外观制式。2004年8月,为贯彻落实二十公关于“四统一、五规范”的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始启用“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截至目前,公安机关警车改装工作已全部完成。从今年3月,安全、司法、法院、检察4部门也开始启用新的警车外观制式。

    三是加大对警车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对警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督察、纪检等部门结合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工作,对警车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严肃查处。

    四是开展警车专项治理活动。近几年,公安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警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整顿和规范。2003年,专门组织全国开展了公安机关警用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其中把驾驶警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公安部及各级公安机关组织督察组,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投入警力约38万人次,检查警车13万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警车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警车使用管理不够规范,存在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问题;有些警车执行非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有些警车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全性能难以保证;还有些地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对警车的管理,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对《警车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警车管理规定》的修改情况

    修改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于2006年11月29日发布并实施)共二十四条。对原《规定》的6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2条,对8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统一警车外观制式

    规定包括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部门在内的警车全部采用“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以保证警车的统一性。但各部门警车要在相应位置分别喷涂“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的字样。同时,明确规定警车外观制式的喷涂、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安装、号牌式样等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严格警车的定编管理和注册登记

    为严格落实警车定编管理制度,控制警车的使用范围,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在警车外观制式相关标准中明确“警车车身和顶部应当喷涂警车的编号”。另外,为强化对警车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并规定警车登记信息应当全部进入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力度

    从使用范围、驾驶人员、安全检验等多方面对警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严格限制警车使用范围,明确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使用规定。二是规定警车必须由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便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三是明确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四是明确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四)强化对警车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立了对警车使用管理的多渠道、多方位监督机制:一是为加强对各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明确对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不按规定使用警车、转借警车,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等行为,要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加大行政监督和查处力度。

    下一步,公安部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做好《警车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警车清理整顿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警车使用和管理措施,同时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做到警车外观制式统一,使用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到位,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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