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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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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865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开化县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政府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开化县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国资委统一代表县政府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国资委对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  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授权范围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县国资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  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县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县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县国资委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下同),由县国资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调配,或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  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对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自觉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县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县国资委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    变更公司名称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项目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代表,是指县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按照现行干部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等,具体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县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 公司的投资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办公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必须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应按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转让国有资产,按照《开化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国资委与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进行公司绩效评价。

第八章  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  公司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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