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宣传报道、举报电话受理等四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各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资金投入、人员培训等方面组织自查自改;在自查方式上可采取“固定式”(即每天、每周或每月开展)、“滚动式”(即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的节前、节后排查)或“分级式”(如班组每天一查,车间每周一查,公司每月一查)等。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梳理、分类后,分三种处理办法: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资金;对一时难于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须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所在乡镇、园区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治情况上报备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4、属于辖区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事故隐患,由乡镇、园区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上级政府研究解决。
5、无论何种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各责任主体、政府监主体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决不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第三条 监督管理与检查工作。根据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明确分工:乡镇、园区对辖区生产经营的单位(有行业主管的除外)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系统)安全隐患自查排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安全隐患的管理工作。属一般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统计,于每月25日前逐级上报县安委办汇总;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由乡镇、园区和行业(系统)汇总后,将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治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数字一一列出报县安委办汇总;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各相关乡镇、园区和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验收,直至符合安全条件。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县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有:
1、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学习有关安全知识。
2、总结分析前一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学习、借鉴其他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吸取兄弟单位的事故教训,进行自我对照,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对策,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安委会组织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和安全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会议要求有书面记录,并附有到会人员签到单,记录会议主要事项、决定等,字迹清楚,并有专人保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宣传报道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报道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具体工作:
1、收集、制作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材料,并下发全县乡镇、园区、各部门;
2、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3、编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发布有关领导活动情况及工作动态、传达区领导小组最新的工作指示,及时报道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先进事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4、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进行曝光。
第二条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指定相应的人员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每季度上报信息不少于2篇,择优发布安监网及《开化安全工作简报》,并推荐上报县级媒体。
第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公布各单位上报及录用信息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举报电话受理制度
第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化品运输中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建设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场所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经营的;
7、在本县行政范围内有重伤、死亡、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告的;
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9、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危化品、建筑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而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1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审批的;
12、违规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
13、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举报中心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为:6014755,电子信箱(Email):khajj@163.com。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举报经核实的,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进行,跨乡镇、部门、行业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