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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化 县 物 价 局
开 化 县 财 政 局文件
开 化 县 规 建 局
开价[2007]39号
关于公布我县城区廉租住房
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
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政发[2006]53号)等规定精神,经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将城区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使用面积)标准内的,按1.00元/平方米.月执行;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使用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95元/平方米.月执行。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使用面积)标准内,租金减半计收,即0.5元/平方米.月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楼层差按代数和为零原则确定,具体差率为:一层-3%,二层2%,三层3%,四层1%,五层-3%,六层0%(阁楼不计面积)。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使用面积)标准内的,按4.00元/平方米.月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 ○ ○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廉租房 租金 补贴 通知
抄送: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开化县物价局 200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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