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价[2007]23号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规划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有关乡镇政府: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物占道、户外广告占道)等因素,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 经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 非经营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挖掘修复费;
(一)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 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 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收费前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开化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开化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府办
开化县物价局 2007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1
开化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
| 主干道 | 其他道路 | |
| 经营性占道 | 县城所在地 | 0.50 | 0. 30 |
| 华埠镇、马金镇 | 0.40 | 0.20 | |
| 施工、堆物 及其他占道 | 县城所在地 | 0.30 | 0.20 |
| 华埠镇、马金镇 | 0.20 | 0.10 | |
|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 | 县城所在地 | 0.08 | 0.05 |
| 华埠镇、马金镇 | 0.05 | 0.03 | |
说明:一、道路划分
1、县城所在地 主干道:芹北路:205国道—钟山大厦—国土局;解放街:钟楼—军供站—工行—芹南路;江滨路:国土局—保安路—二桥—三桥;芹南路:二桥—钟厂;桃坑路:南站—芹北路。
其他道路:除主干道以外的其他所有次、支道路。
2、华埠镇政府所在地 主干道:解放路、兴华街、华阳路、市场中路、文化路、彩虹路、江东新区华川路。
其他道路:除主干道以外的其他所有次、支道路。
3、马金镇政府所在地:主干道:崇华街:姚家路口—大淤桥;老街:上街—下街;天童路:东村—西村;文昌路:老街—崇化街;观音路:包山路—崇化街;包山路:崇化街—大东桥。
其他道路:除主干道以外的其他所有次、支道路。
二、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标志平面单面面积计收。
附件2
开化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路面材料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
| 车
行
道 | 沥青路面 | 元/平方米 | 140 | |
| 水泥砼路面 | 元/平方米 | 120 | ||
| 块石路面 | 元/平方米 | 100 | ||
| 砂石路面 | 元/平方米 | 40 | ||
| 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30 | ||
| 其他路面 | 元/平方米 | 80 | ||
| 平、侧石 | 米 | 50 | ||
| 人
行
道 | 砼铺装路面 | 元/平方米 | 100 | |
| 花岗石路面 | 元/平方米 | 200 | ||
| 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 元/平方米 | 200 | ||
| 预制板 路面 | 彩色 | 元/平方米 | 130 | |
| 素色 | 元/平方米 | 80 | ||
| 广场砖路面 | 元/平方米 | 140 | ||
| 其他路面 | 元/平方米 | 30 | ||
| 铺装残缺 | 元/平方米 | 20 | ||
| 路肩 空地 | 无铺装路面 | 元/平方米 | 10 | |
说明:1、未经批准而擅自挖掘、破坏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门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挖掘砼路面按整块面积计收。其他材料的路面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3、挖掘平、侧石长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
4、其他材料路面参照同类材料标准执行。
5、道路基础层由挖掘单位按要求负责填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