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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2009〕25号
开化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高速办、重点办、康庄办: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县局修订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工作 规定 通知
开化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县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
第二条 局安委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层负责”、“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交通”,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局安委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为常务副主任,各副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科室、县公路段、运管所、港航所的负责人组成。局安委会下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局分管领导兼任局安委办主任,行管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科室、县公路段、运管所、港航所分管安全的领导组成。
第四条 局安委会下设公路养护与管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公路养护、路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道路客运、货运、出租车管理、汽车维修、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水路运输、海事、港政、航政、船检、水路工程守运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四个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在县公路段、运管所、港航所和局工程科,并由县公路段、运管所、港航所、局工程科的负责人分别担任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局安委会成员需要变动,或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局安委会、局安委办成员时,经局安委办报局安委会主任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局安委会及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订相关规定、制度等。
(三)研究部署年度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县局属各单位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年度考核情况及等次。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县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研究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七)完成市局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局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局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定;
2.主持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4.局直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或典型安全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对安全工作负日常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定;
2.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其他工作;
3.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工作;
4.领导局安委办工作;
5.定期向主任和局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6.局直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三)局安委会副主任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定;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协助主任和其他副主任做好相关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4.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常务副主任沟通,视情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主持召开分管的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6.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章 局安委办工作职责
第八条 局安委办及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承办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对各责任书签订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检查监督全县交通行业及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八)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十)组织安全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四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四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公路养护与管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公路养护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市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公路养护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完好,破损及时修复率达100%;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公路养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4.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制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跟踪、督促水上安全隐患的整改;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四)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公路工程建设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局安委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以局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赴局属各单位进行检查。
(三)每年12月份,局安委会审定局安委办提出的对各安全责任书签订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考核等次。
(四)每年春运前,局安委会召开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暨春运会议。
(五)局安委会分半年度和年度,听取局安委办及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六)制订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2人及以上事故时,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七)局安委会文件经局安委办审核,局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
(八)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局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局安委办审核并报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 局安委办主要工作制度
(一)局安委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由局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委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局安委办在征求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同意后,可以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
(三)每年12月底前,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局安委会审议。
(四)每年12月底前,局安委办组织对签订责任书的各单位进行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局安委会审议。每年7月,组织对签订责任书的各单位进行半年度工作检查考核。
(五)局安委办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分别向局安委会报告半年度和全年安全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局安委会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并按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八)参与或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局安委办文件由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制度
(一)及时完成局安委会及局安委办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行业安全例会,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组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三)在征求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可组织进行行业的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局安委办。
(四)每年1月底前,提出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局安委办。
(五)每年1月20日前,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安委办;每年7月,组织对半年度工作情况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报局安委办。
(六)及时向局安委办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并按局安委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安委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八)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以局名义的发文、活动等,须经局安委办审核,并报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十)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文件由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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