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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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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政【2009】37号

 

关于转发《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林业专业合作社:

    根据《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转发各村,望认真贯彻、宣传,请各村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切实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8〕263号)和《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开化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必须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不断创新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在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统筹生态管理与落实森林处置权的原则,确保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改革有序展开;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方便林农,依法行政;坚持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确保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通过改革,形成管理公正透明、经营科学有序、管理与经营相协调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小班经营为单元,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持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最终实现森林采伐由指标控制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为全面改革提供实践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根据《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我县决定从2009年5月起,开展森林采伐试点工作,2010年12月结束。具体步骤是:

    (一)准备阶段(2009年5-6月):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和上报审批《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各项具体措施等。

    (二)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10月):全面部署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2月):进行试点工作总结,提交试点工作成果报告,迎接省里考核验收。

    三、试点重点内容和政策界限

    (一)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

    1、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原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四旁树和农田(地)上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2、科学测算核定采伐限额。对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开化县林场),要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森林经营活动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我县集体林均未编制),可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科学经营的原则宏观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平衡控制森林采伐总量,并按照用材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及林业项目实施需要安排采伐指标。

    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应遵循抚育间伐优先于皆伐、纯林优先于混交林、人工林优先于天然林、杉木优先于松木、松木优先于阔叶树的原则,同时考虑林业项目的实施需要。全县林木采伐年度计划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下达到乡镇,到村计划由乡镇政府文件形式下达。

    3、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改革期间,开化县 “十一.五”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化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分项限额,但在具体伐区作业设计与审批发证应分类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当地农民自用材、烧材消耗量的实际确定,报省林业厅备案。

    根据近几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结合改革试点对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不分项的改变,农民烧柴约6万立方米、本县的林政处理木约0.5万立方米,森林采伐量可安排29.159万立方米。经省林业厅批准2008年结余计划6.971万立方米转至2009年使用,这样2009年可安排森林采伐量36.13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年度消耗约2.5万立方米,2009年木材生产计划为20.478万立方米(蓄积34.13万立方米,含林政处理木)。

4、结转采伐限额。对年度使用采伐限额有结余的,每年底由县林业局统一汇总,报省林业厅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改革森林采伐管理方式。

    1、对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按分配的采伐限额,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2、对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而具有特定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以县为单位,按照全面建设、适时更新的原则,统一规划,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和更新采伐方式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兼顾防护效益和经济效益,统筹景观控制和局部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在确保及时造林更新的前提下,对符合更新采伐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对群众在农田(地)上因调整种植结构等自发营造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可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对申请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单独建档,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简化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1、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核发除国有林以外的各类林木的采伐许可证。

    2、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集体林权所有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提出申请(省重点以上公益林除外),国有林权所有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行政村、国有林权单位对林权作出权属证明外,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

    3、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对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应根据便民原则,及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实行简易伐区作业设计。采伐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含)的伐区按正常设计要求进行调查设计;50立方米以下的伐区可进行简易调查设计;对农户(个人)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林木,可填写简易设计表格而无须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简易设计书和简易表格由县林业局统一规范。

    5、商品林应尽量避免“拨大毛”,大力推行小片皆伐经营。小片皆伐以相对集中连片为原则,按单独经营的小班、联户发放林权证的宗地、持不同林权证的相邻宗地等三种形式为采伐管理的最小单元,进行伐区配置和林木采伐。林农联户发证的宗地和持不同林权证的相邻宗地,根据林权证记载所有的林木所有者同在“林木采伐申请书”上签名,写明申报采伐山场(包括所有林权证号等情况),并推选其中1-2人为采伐责任人,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监管、更新造林等工作。

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乡镇由站长负责)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6、择伐形式采伐以中幼林抚育间伐、毛竹林、油茶林中散生木采伐为主。实行择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新体系。

    1、开展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经济条件等特点,确定森林经营目标,培育利用方向和经营管理模式,通过对区域内的森林经营进行全面规划,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构架。

    2、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和省林业厅制定的《浙江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细则》,坚持广大林农能接受、林业部门可操作和具体实施简易实用的原则,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十二.五”期间实现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来编制年度采伐限额。

    3、开发实施多种森林经营模式。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森林经营模式来实现。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植被类型,推行广大林农易于接受的经营模式,将可持续经营与林农的利益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

    (五)其它有关政策。

    1、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要依法保护、严格管理重点公益林,重点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

    2、允许县级预留一定比例的采伐限额指标备用。允许县级预留不得超过年度采伐限额总量10%的采伐限额指标,以备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核销采伐指标等原因采伐林木时使用。乡镇核销采伐指标要在年度采伐限额内自求平衡,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限额,须以乡镇政府名义申请追加,并在翌年将追加计划扣回。

    3、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林木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含更新造林承诺),明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林业部门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

    4、加强珍贵树木、天然阔叶林的管理。对珍贵树木、天然阔叶林的采伐,除本《方案》已明确的以外,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5、森林采伐管理工作除本《方案》已明确的规定外,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审批程序

    《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报浙江省林业厅批准后,开化县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确保试点工作达到目标。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林业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局资源林政管理科科长任副主任,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园区、县林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将森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落实,职责明确,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森林采伐改革实施方案,并按经省林业厅批准的采伐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负责采伐改革政策及具体操作的培训;负责指导和督查各乡镇的采伐改革工作;负责向省、市汇报我县采伐改革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全县采伐改革工作进展。

    2、县林业局:负责采伐改革技术指导及检查监督,采伐申请审核审批,乡镇间采伐计划的余缺调剂,伐区质量抽查等工作。

    3、县监察局:负责采伐改革的纪律监督等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采伐改革工作经费等工作。

    5、县公安局(含森林分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负责处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突发事件,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

    (二)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增强服务林农能力水平。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作风道德建设,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资源管理队伍。各地要结合现代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增加资金投入,改善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资源调查监测机构和林业执法部门等机构的装备和基础设施状况,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能力建设。林业部门特别是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林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稳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审批前林木采伐公示制,要把采伐地点、四至、数量、树种、时间、方式、采伐申请人、举报电话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扩大群众对采伐的知情权,增加办事透明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指标的权利,增强人民群众对采伐的监督力度。坚持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加强采伐发证的层级监督。切实执行“采造挂钩”制度,对上年度采伐迹地未完成造林更新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加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预警机制,确保采伐改革试点后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活立木总蓄积持续增加,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四)惩防并举,主动出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要惩防并举,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为下列五类:一是森林资源流转中出现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林业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渎职失职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非法征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四是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特别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县里将适时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切实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私收滥购木材的势头,确保改革有序开展,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附件:杨林镇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祁洪利

    副组长:黄铮

    成员:黄应喜 彭春林 周兴林 陈祥林 余增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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