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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9〕3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09年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浙林资[2008]138号)、《关于下达结转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函》(浙林资函[2009]11号)和《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下达全年林木采伐计划21.678万立方米(材积、下同,含自用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林木采伐计划是我县2009年度的最大限量,包含县林业局已审批各地的农民自用材、灾害木等采伐计划。今年我县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全国首批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时间为2009—2010年度。改革期间,我县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化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分项限额,但在具体伐区作业设计与审批发证时区分类型。各乡镇(园区,下同)要认真研究计划分配方案,指标分配应按照用材林资源量、林龄分类排序和林业项目实施需要统筹考虑,遵循抚育间伐优先于皆伐、纯林优先于混交林、人工林优先于天然林、杉木优先于松木、松木优先于阔叶树的原则。农民自用材计划应予保证,林权规范流转大户计划应予倾斜,未清理的雪压木应予优先安排。同时根据需要留足相应的机动数,主要用于本乡镇的灾害木采伐和符合核销要求的采伐计划核销。对计划核销各地要在年度计划内自求平衡,确需增加的限额,在翌年扣回。要以文件形式将采伐计划落实到各村、各生产单位,并将文件于8月10日前报至县林业局。为保证林业还贷、杉木强化抚育(含大径材培育)和生物防火林带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单列了还贷材(含配套)、强化抚育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采伐计划。这几项计划属专项计划,相互之间乡镇不得自行移用,审批要求在10月底前结束。县林业局可根据各地采伐实施情况,对乡镇间计划余缺进行调剂。对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计划核销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采伐计划而乡镇难以自行解决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在县预留计划中安排。毛竹采伐实行计划到乡镇,可不审批采伐证。各项计划分配详见附表。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县林业局委托各乡镇政府对集体林权采伐(省重点以上公益林除外)的审核发证工作。各地要认真负责好本地的采伐改革宣传、集体林采伐申请审核审批、伐区检查验收和林区社会稳定等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改革,努力形成管理公正透明、经营科学有序、管理与经营相协调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小班经营为单元,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撑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最终实现森林采伐由指标控制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为全面改革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三、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今年是采伐改革管理试点起步年,采伐量大,任务重,要求高。特别是根据试点要求,简化了采伐管理环节,集体林权所有者可直接向乡镇申请审批采伐。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联系片、村明确联系乡镇干部的监管责任。要合理安排,确保林业工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林木采伐设计、检查与验收等管理工作。要严肃林木采伐纪律,继续执行“七个不准”的林木采伐制度,特别是在205国道、17省道、主干县道沿线第一层山脊线内严禁皆伐。在审批发证前要实行林木采伐公示,采伐单位(个人)要与审批单位签订承诺书,林木采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今年采伐期至12月31日,同时将年度采伐执行报告和验收台帐报县林业局。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技术指导和监管不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坚决执行采造挂钩制度。为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推进林业产业跨跃式发展,进一步明确造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采造挂钩制度,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含火烧迹地),严防新增荒山。今后凡年度造林任务未完成的乡镇,采伐计划给予调减,直至取消一般商品材采伐。
附件:开化县2009年度林木采伐计划表(见PDF文档)
主题词:林业 计划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2009年林木采伐计划.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