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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文件
县委办[2009]86号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开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接收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或批准的人员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 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年度指标管理,每年年初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需求计划,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进人指标。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体制,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监督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承担有关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应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主要指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年龄可以放宽至40周岁、文化程度可以放宽至中专学历;
(三)应聘工勤岗位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体检及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者、被国家人事部列为特殊人才的人员、本专业省部级奖项获得者(集体项目须为主要完成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且用人单位必需的专业人员;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专业对口用人单位必需的专业人才;具有技师资格证书、专业对口且用人单位必需的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公开后形不成竞争条件的,报名对象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由用人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考察、考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直接录用;经公开后本县生源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将招聘范围扩大至县外进行公开招聘签约引进;
(三)涉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单位岗位设置及相关比例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每年安排1-2次,事业单位因新组建或其他等原因工作急需的,经同意可以单独组织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确定后,由组织、人事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组织。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或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组织考试的范围和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先组织笔试,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二十条 面试以后,原则上按笔试50%、面试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若总分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应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在发布公告中予以说明。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体检合格进入考核的对象,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人事部门,并由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报批后因取消录用资格或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指标空缺的,不再递补。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八条 被聘用人员凭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此前有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方面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 实施办法 通知
报:市委办、市府办
发文形式:电子版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2009年7月1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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