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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村乡委员会文件
金委〔2009〕15号
中共金村乡委员会 金村乡人民政府
关于2009年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抓好2009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乡村干部、乡属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人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创业创新、富民强乡,实现金村经济发展新跨越。根据县委办[2009]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各乡村干部、乡属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人。
二、补助项目。新引进注册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休闲旅游、社会事业和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生产与消费性服务业等县外客商投资项目(包括金村籍县外创业人员回乡投资项目),列入本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补助范围。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投入的土地、建筑物、设备、技术转让费等四部分计核。租赁项目以投入的设备、租金和技术转让费等计核。
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投入的土地租金、生产用房建设或租金、生产和加工设备、基础设施建设、支付人工工资、种子种苗费等计核。
生产与消费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计核。
其他项目以实际固定资产县外资金投入部分计核。
四、补助项目落户地。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地可以是在本乡范围内,也可以是在县工业园区。
五、补助项目对象认定。以第一时间向乡招商引资办公室填报《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信息登记表》,且是客商首次签署意见的,认定为项目第一信息单位(人),时效为12个月,项目落地后确定为项目引进单位(人),每个项目只计一个引进单位(人)。填报的登记表无客商认定意见,或客商认定意见为非首次的,不予确认。
六、补助标准。新引进注册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引进单位(人)补助2.5万元;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引进单位(人)补助5万元,并补助固定资产投产额的1‰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注册资本金实际完成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和消费性服务业项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补助1.5万元。同时,对提供有用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对提供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兑现办法。年终经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后,对符合补助标准的招商引资单位(人)进行一次性补助。
八、本办法由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金村乡委员会
金村乡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