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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物价局文件
开价[2009]21号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的批复
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开食2009(6)号“关于要求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度各地政府调价计划的审核意见》(浙价调[2009]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自1998年5月调整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员工工资增加和水、电、煤等价格的提高,同时考虑到我县地处山区、点多面广,屠宰量小,致使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成本不断攀升,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收费标准从原来的18元/头调整为26元/头。生猪屠宰服务费由屠宰厂(场、点)向生猪所有者收取,生猪检疫等费按国家现行规定收取。
二、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由以下项目组成:1、屠宰加工费;2、自来水、电消耗支出;3、燃(汽)费用;4、场地清扫、卫生消毒和药品成本费用;5、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费用;6、工具、用具消耗支出;7、污水污物收集、处理和排放费用;8、待宰生猪保养费;9、其他费用(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行政支出等)。如没有达到这些项目要求的要相应扣减屠宰服务费。
三、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屠宰加工行为,要不定期对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质量和加工产品质量的督促和检查。做到方便客户,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的肉类产品。
四、收费前及时到我局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县财政、物价部门的收费年审、监督、检查。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收费标准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生猪 定点屠宰 收费标准 批复
抄送:市物价局、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
开化县物价局 2009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