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政发〔2008〕7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构建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卫生强县建设,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县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衢政发〔2007〕7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积极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以“户户拥有驻村 (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2年,全县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居民健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主要是为社区提供综合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疗工作;协助所在乡镇政府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的延伸,在行政领导、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利益分配、药品使用等方面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考核、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落实好服务区域内应由服务站和驻村 (家庭)医生承担的卫生服务工作,就近提供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乡镇政府管辖范围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按照社区或人口分布,以方便群众需求的原则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在政府主导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规定建设,主要通过对现有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卫生资源转型改造设立;对卫生资源不足的工业区或新建小区,适当加以补充和完善,也可由公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价、择优确立”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举办模式,但中心对站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加快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撤扩并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2年全县所有中心村要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实行定编定岗。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规定,现阶段我县城镇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实施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计划,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工作。实现5年后全县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85%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率达100%。要强化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并鼓励县级医院临床医生以多种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待遇,吸引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进一步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深化驻村(家庭)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1500人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驻村(家庭)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医生团队,建立健全驻村(家庭)医生上门巡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以及定期在中心轮流门急诊值班制度。驻村(家庭)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群众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驻村(家庭)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巡诊和疾病随访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县级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县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实行资源共享。
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当地的中医药资源,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接受社区中医药服务。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实行联网,信息互送,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享。
五、全面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制定规划。
按照“覆盖城乡、方便群众、科学合理、整合利用”原则,由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卫生等部门制定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编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在编制规划时,重点对已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房屋、人员、设备的作用。在城镇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城镇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县卫生局是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承担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定期对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二)加大投入,加强经费收支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7〕83号)精神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从2007年开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城镇居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标准筹集补助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配套到位,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配套经费,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对规划设置新建成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政府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同时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
各乡镇、村(居)委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筹措经费,支持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要充分用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任务,切实做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县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适时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要求,坚持“谁服务,补偿谁”的原则用好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费划拨采取后付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
(三)合理引导,发挥健康保障作用。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医〔2007〕97号)精神,积极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合理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降低个人负担水平。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四)严格标准,规范机构设置审批。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新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完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做到布局合理,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诊疗设备均按规定严格准入。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造和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督导,确保建设质量和工作进度。对于未按标准和进度建设的,取消经费补助。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和服务功能未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重新予以审批。
(五)切实加强药品管理。
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存储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药剂人员的配备和岗位培训。完善社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将成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政府要指定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此项工作。
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劳、机构编制、民政、规划、建设、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教育、文化和新闻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人劳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研究制订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城乡居民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和新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和保健指导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工作单位。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保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附:开化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见PDF文档)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 社区 实施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