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33号)精神,扎实做好本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特制定开化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规定,现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化县教育局(下同)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由开化县教育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市级部门委托初审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履行。未经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授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代表本局履行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制定等审批相关工作。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详见附件(附后)。
第七条 本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划,并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建议,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局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包括承诺时限监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审批各环节的绩效量化考核,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依法提出,经监察室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执行。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下同)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受理后,窗口应及时将申请的有关信息录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要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不予受理凭证,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验或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共同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对依法需要公示和听证的事项,向监察室提出公示和听证的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应当与相关科室协商,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核验,做好联合核验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经合法性审查后,对由窗口直接办理的申请事项,按授权当场作出并送达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经现场核验、论证、认定、验收后,对需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的办理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决定。
(二)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行政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承诺期限内将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三)对申请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含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行政审批(含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含审核)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含审核)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含审核)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含审核)办理事项,与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作出决定后,窗口应实时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办结审批件。
第六章 反馈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局由于没有内部审批系统,无法每天通过内部审批系统获取审批信息,行政审批服务科每周一次将审批信息反馈相关监管科室,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审批案卷,视情随时回访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局将不定期邀请或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科室接行政审批服务科现场核验通知或行政审批建议后,应即时安排人员配合现场核验或在2日内反馈意见,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同意行政审批服务科建议。行政审批服务科、职能科室应做好通知、材料交接记录。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后,局长办公会议应在5日内召开;局长外出的,自动授权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有变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商同各职能科室后,报县审改办审查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年检费、审查费、工本费,培训费、监督费、资料费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化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见PDF文档)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 程序 规定
抄:市教育局,县府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存档。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附件下载:开教发[2010]28号开化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规定.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