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
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解决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困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40号)精神,经研究,就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二、缴费标准及待遇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保障对象,其医疗待遇比照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执行,由财政按实支付。
(二)省部属企业、行业单位的保障对象,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待遇比照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执行。
(三)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的医疗待遇,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保障对象向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管理单位)填报《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保障申请表》(见附件),经离休干部原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县委老干部局核准后,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离休干部丧偶再婚,其配偶若无固定收入的,可同样享受上述待遇;离休干部遗孀再婚,则不再继续享受上述待遇。离休干部的配偶及遗孀如发生变化,应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通知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医疗保障申请表
中共开化县委老干局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开化县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
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医疗保障申请表
|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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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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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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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姓名 |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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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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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主 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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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老干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四份,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现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县老干部局、县社保局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