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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向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工作方案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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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向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工作方案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33号)精神,扎实做好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向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工作,提高行政审批的工作效能,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向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公布如下:

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我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2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0项、非行政许可事项2项全部归并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机构、分管领导、窗口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管领导:县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项李家。

首席代表: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陈剑。

窗口工作人员:方建辉、郑燕。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工作职责

1、代表本部门履行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评审(论证)工作;按授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出具并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2、做好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向申请人说明、解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内容,并提供正确、可靠的审批信息。

3、主动协调与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关系,通报有关行政审批信息。

4、按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5、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接受本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上级对本科室行政审批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审批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和监督检查。

6.遵守本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本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和管理。

7、完成本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工作人员审批权限及责任

1、确定陈剑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主持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工作,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

2、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工作,并根据授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正常运转工作制度

1、按照县统一部署,局领导与窗口首席代表签订书面授权书。

2、按照审批和监管相对分离的要求,由行政审批服务科会同业务科室建立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行政审批和批后监管操作办法,(包括窗口受理后通知方式、材料移交方式,每个环节办理时限,如何组织现场踏勘、查档等细节,要分清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工作高效有序。

3、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行政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局相关科室应及时转发至行政审批服务科。

4、行政审批服务科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县政府网上办事大厅或规定的专网上对需要公示的事项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或公告。

六、行政审批复核审查及监察督查规定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实行复核审查及监察督查制度。

1、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复核审查制度。本局的内设法制机构将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的分类、归卷等规范情况,核查审批决定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本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视情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审批人员应当及时补救或纠正。

审批人员因过失造成行政审批决定错误的,依法撤销该错误的行政审批决定,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造成影响的要尽可能消除影响。

2、对行政审批行为实行监察督查制度。本局纪检组将通过现场、走访等多种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督查,及时处理违反行政审批管理的行为;对审批人员因过失造成行政审批决定错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监督其改正;对审批人员因过失造成行政审批严重后果或因故意造成行政审批决定错误的,取消审批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审批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复核审查和监察督查。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审批  工作方案

抄报:市环保局。

抄送:县府办,行政服务中心,存档。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4月7日印发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由开化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以及上级部门委托初审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履行。未经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成建制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代表本局履行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制定等审批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划,并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建议,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局负责法规工作的科室负责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包括承诺时限监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审批各环节的绩效量化考核,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依法提出,经法规科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执行。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下同)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受理后,窗口应及时将申请的有关信息录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要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不予受理凭证,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验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共同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对依法需要公示和听证的事项,向法规科提出公示和听证的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应当与相关科室协商,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核验,做好联合核验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经合法性审查后,对由窗口直接办理的申请事项,按授权当场作出并送达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经现场核验、论证、认定、验收后,对需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的办理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决定;

(二)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行政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承诺期限内将加盖本局二号公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三)对申请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含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行政审批(含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含审核)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含审核)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含审核)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含审核)办理事项,商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作出决定后,窗口应实时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办结审批件。

第六章  反馈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每周一次将审批信息反馈相关监管科室;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对行政审批全程实时监督,每月会同有关监管科室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审批案卷,视情随时回访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局将不定期邀请或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科室接行政审批服务科现场核验通知或行政审批建议后,应即时安排人员配合现场核验或在2日内反馈意见,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同意行政审批服务科建议。行政审批服务科、职能科室应做好通知、材料交接记录。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后,局长办公会议应在5日内召开;局长外出的,授权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有变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商各职能科室后,报县审改办审查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年检费、审查费、工本费、培训费、监督费、资料费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以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及相关材料开始计算审批时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法定时限60日,现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法定时限30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法定时限15日,现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即时)--审批人员视情况踏勘现场(分别在5、3、2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分别在6、4、3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重大项目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局主要领导签发)(分别在7、5天之内完成,登记表不需局领导签发)--移交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法定时限10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时)--审批人员审核并视情况踏勘现场(3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4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5天之内完成)--移交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核(非行政许可事项)

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时)--审批人员审核并视情况踏勘现场(3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4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5天之内完成)--移交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定时限30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验收申请材料(即时)--审批人员核查(3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4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5天之内完成--移交监管科监管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法定时限30日,现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报告(即时)—会同监管科、环境监察大队现场勘察(2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3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3天之内完成)--移交监管科监管

原承诺时限:1日,至今尚未办理过此事项,现承诺时限3日。延长的原因:该项工作现场核查要求高,责任重大,须详查细核,共同把关。

六、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

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报告(即时)--会同监管科现场勘察(3天之内完成)--会同监管科提出许可意见(5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5天之内完成)--移交本局监管科

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现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报告(即时)--会同监管科现场勘察(3天之内完成)--会同监管科提出许可意见(8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10天之内完成)--移交本局监管科

八、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时)--会同县环境监察大队核查(2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发许可证(3天之内完成)--移交县环境监察大队

九、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的批准

现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时)--会同局监管科审核(2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3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3天之内完成)--移交本局监管科

原承诺时限:1日,尚未办理过此事项,现承诺时限3日。延长的原因:该项工作必须现场核查,在确保条件许可、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同意。

十、排污许可证核发

法定时限20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时)--会同县环境监察大队核查(3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4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5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发许可证(5天之内完成)--移交县环境监察大队

十一、排污申报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承诺时间5天。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时)--会同县环境监察大队核查(4天之内完成)--会同县环境监察大队提出许可意见(5天内完成)--移交县环境监察大队申报登记

十二、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有关活动许可

现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时)--会同县环境监察大队核查(6天之内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许可意见(10天之内完成)--分管局领导签发(15天之内完成)--移交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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