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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开安监管〔2010〕42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安监站、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及衢安监〔2010〕72号《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为有效推进我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现将《开化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 备案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徐海廷,存档。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8月9日印发
开化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实施计划
为确保我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及《衢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实施计划》,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全面完成我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2011年6月前建立并运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二、登记备案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登记备案内容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详细信息及有关图文资料;重大危险源的周边情况及有关图片;重大危险源分布平面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及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登记备案范围
根据我县实际,我县登记备案范围为: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有关重大危险源构成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具体见《办法》第四条。
三、登记备案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2.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5.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按现行标准已经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7.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二)程序要求
1.申报单位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重大危险源单位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zjsafety.gov.cn)”的办事大厅,进入“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企业端进行用户注册。
2. 申报单位信息填报和审核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在“信息系统”上如实填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保存和打印(所填信息先不在“信息系统”上提交)。打印的书面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登记机构(省、市、县安全监管局)。
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给重大危险源单位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在“信息系统”中正式提交网上登记备案信息,同时按要求报送登记备案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 登记机构出具登记备案表
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送达登记机构后,经核实与网上申报内容相一致的,登记机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同时,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领取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情况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登记备案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8月底前)
县安全监管局成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牵头负责承担登记备案工作并制定登记备案工作计划。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底前)
县安全监管局制订登记备案工作计划,并印发至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及企业,即行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申报企业接文后,即落实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可以商请原安全评价单位帮助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报县安监局汇总报市安全监管局,参加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登记备案工作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1月)
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具体登记人员应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包括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报送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县安全监管局按《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备案进行受理、审查、出具登记备案表,并定期通报登记备案工作开展情况。
省安全监管局网站设置有“自主培训辅导”栏目,辅导、帮助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6月)
总结分析登记备案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建立并运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领导。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是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职责,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更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职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办法》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如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涉及其他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的如民爆物品、城镇燃气等暂不列入本次申报登记范围。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登记备案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准化复评考核、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根据省安全监管局要求,2010年11月1日起,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重大危险源单位,须同时提供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三)做好重大危险源单位动员部署和登记备案相关技术辅导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动员部署,通过会议、文件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告知并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法履行登记备案责任和义务。同时要结合实际,落实对登记人员的工作辅导,使每一位登记人员熟练掌握登记备案工作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四)加强沟通和联系,扎实推进我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相互借鉴,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按照新标准和新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充分的辨识,对需要提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要及时规范地予以交付。
省安全监管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洪禹,联系电话:0571-87058935。
市安全监管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邹培根,联系电话:0570-3890325;姚雪飞,联系电话:0570-3080985。
县安全监管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李伍廷,联系电话:6023759;毛雁丰,联系电话:6023226。
附件:《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四条 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条 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具体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4)、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6)、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7);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详细信息及有关图文资料;
(三)重大危险源的周边情况及有关图片;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5.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7.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8.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附件: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