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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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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84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开化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开化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验收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联合验收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包括酒店、商场等商业用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具体包括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主体工程和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

第二条  联合验收的组织和职责

成立房地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由县规建局等12个相关职能单位人员组成。协调小组负责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县规建局、发改局、国土局、人防办、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气象局、供电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根据项目情况,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的主要内容

1.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及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3.项目开发计划的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第四条 申请联合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及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发完成;

2.单项工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已通过并备案;

3.土地使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

4.开发项目中设备已完成负荷调试,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5.开发项目范围内已正式通电、通水;

6.完成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并满足使用要求;

7.完成了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的清除;

8.道路、人行道、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的铺设符合设计要求;

9.绿地率、绿化配套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10.燃气管道、通信、电视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11.供电设施符合要求并能安全投入使用,区内路灯已按设计要求安装;

12.信报箱、垃圾箱已配置到位;

13.已按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落实并实施到位;

14.人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

15.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16.防雷装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17.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签订;

18.房产测绘已完成;

19.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已交城建档案馆;

20.各项规费已缴清。

第五条  联合验收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按以下要求向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建局窗口报送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验收条件的正式受理。

1)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附件1);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消防、人防、防雷、电梯和节能等专项验收或检验报告;

7)环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8)供电、供水、供气、邮政设施、排水、通信、广电协议及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9)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

10)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房屋所有权面积测算汇总表、房屋所有权面积测算表、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

11)土地使用面积测绘报告、测区地籍图或地形图;

1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接收凭证;

1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4)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2.县规建局窗口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气象、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气象、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工作联系单(附件2)后,应在承诺期限内组织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到县规建局窗口。县规建局窗口在收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竣工联合验收会议,各部门应确定专人准时参加验收会。无故不到会的,视同同意。

3.联合验收会议议程:

1)开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开发情况;

2)各参会单位进行资料审阅、现场察看,根据有关政策规范和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查验。

3)各参会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4)对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

5)各参会单位填写验收意见书。

4.符合相关规范,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各参会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3)上填写“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并签字。对没有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整改意见的,县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5.对可以交付使用,但存在部分非实质性问题需限期整改的项目,相关部门填写“原则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并同时在验收意见表中填写具体的整改要求。会后2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县规建局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由县规建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到工程现场进行核查,相关单位不依法到场核查的,视为核查通过(如果因该行为引起违法后果的,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同时在整改通知书中填写“整改已经完成”。县规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整改核查通知书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6.对存在实质性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在验收意见书中作出说明,同时填写一式3份具体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规建部门、责任部门各执1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按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处理完毕后,开发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规建局中心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县规建局窗口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通过的,签署复验意见。整改全部完成后,县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和复验意见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六条 其他

1.开发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到房屋和土地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确权登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等登记。

2.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分期不能超过5期,每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最后一期验收的日期不得超过项目规定的竣工期限。县规建局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验收。验收通过的先交付使用,待全部建成后对整个项目进行总验收。

3.本办法由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见PDF文档)

2.开化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见PDF文档)

3.开化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联系单(见PDF文档)

 

主题词:经济管理   联合验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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