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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8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开化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有效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公共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应急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县应急救援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组建一专多能、装备精良、机动灵活、反应迅速的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三、工作目标
按照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组建县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在乡镇、村及企事业单位逐步推广,普遍建立完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形成“统一领导、专兼并存、优势互补、运转高效、防范严密、公众参与、保障有力”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和“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处置快捷”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基本满足本县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四、机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队伍在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以县消防大队为依托建立应急救援大队,县消防大队教导员任政治教导员,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大队长。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统一领导下,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县科技局牵头,发改、经贸、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国土、规建、环保、教育、交通、安监、广电、食品药品监管、气象、电信、联通、移动、供电、武警中队及所在乡镇(园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建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补充完善;加强灾害日常监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发生灾害后及时集结待命,并进行先期处置,为应急委提供准确情况报告,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
2、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县水利局牵头,人武部、发改、经贸、规建、民政、农业、林业、交通、卫生、广电、国土、气象、电信、供电、武警中队及所在乡镇(园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在全县各乡镇(工业园区)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在村、社区成立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分队。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各分队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3、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由县林业局牵头,人武部、发改、水利、财政、交通、农业、民政、卫生、旅游、国土、气象、公安、电信、武警中队及所在乡镇(园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建立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并对队伍适时进行充实完善;加强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和应急集结训练,提升应急能力;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险情和隐患并作出科学的处置。如遇险情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县国土局牵头,气象、农业、林业、水利、财政、民政、发改、交通、公安、旅游、广电、环保、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电信、石油公司、武警中队及所在乡镇(园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灾害发生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别和级别,进行专家综合评估,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提请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并根据人员培训、演练考核和变动情况,对队伍进行及时调整;定期组织集中培训和演练;灾害发生后,在县应急委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危险化学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县安监局牵头,环保、交通、国土、质监等部门及相关企业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根据事故发生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别和级别,进行专家综合评估,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提请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组织相关单位企业的应急救援集结,并对开化县辖区内企业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砖窑坍塌等事故开展辅助救援工作;组织各企业、矿山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与临近的建有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组织各企业、矿山经常性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演练。
6、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县规建局牵头,所属单位及所在乡镇(园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规建局。主要职责:组织建立供排水、燃气、电力、市容环境、建筑施工五个应急救援分队,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不断调整、补充、完善;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组织指导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要求各相关单位配置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物资;组织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由县卫生局牵头,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及所在乡镇(园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并根据人员培训、演练考核和变动情况,对队伍进行及时调整;定期组织集中培训和演练;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时提请县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先期控制;储备适宜数量和品种的应急救治设备、药品、器械等。
8、交通运输和道路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县交通局牵头,所属单位及所在乡镇(园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县应急委命令,组织安排所需应急车辆和人员的集结;根据要求对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工作快速处置,并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情况,提请县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运输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在各种复杂条件下,迅速将有关人员、物资运送到位;组织设立救援队下设的交通运输保障组、道路抢险组、后勤保障组,及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三个工作组进行调整、充实、完善,并储备确定必要的应急抢险施工车辆和运输车辆,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组织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在县域内运力不足时,协调落实周边区域调配车辆,并在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时进行抢险维修。
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作为应急救援队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及先期处置工作。
五、备战要求
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应急救援工作,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生命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各项执备勤制度,随时确保县应急队伍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一)县应急救援力量的人员、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必需物资要集中存放,保持在岗在位。设备要保证油、电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
(二)各组成单位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
(三)列入县应急救援力量的设备、人员要确保相对固定,避免出现因设备、人员频繁调整而导致工作、职责脱节的情况出现。应急救援队设备和人员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六、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一)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
1、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县应急委组织召开。
2、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全县在贯彻执行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二)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制度
1、县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负责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县应急办备案。
2、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县应急办。
3、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三)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制度
1、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期间,县应急委可以对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工作督查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四)应急救援值班工作制度
1、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设置值班专用电话,安排和落实专门的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3、接到县应急委或现场总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本单位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4、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参战人员的前后方通信联络。
5、应急委根据需要,应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
6、各联动单位值班人员、联系方式有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应急办报告,并备案。
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到场最高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应急办和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牵头单位任副总指挥,到场的各应急委成员(或到场的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处理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和战略决策,根据需要调集各联动单位相关力量到场协同作战。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一)应急救援作战组:由应急救援大队牵头,参与控制险情、处置事故的各联动单位现场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等为成员,迅速掌握现场险情、灾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和方案,全面贯彻落实现场总指挥部的战略决策,有效控制现场局势和险情,防止事态和险情扩大;正确处置,将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主管单位牵头,应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调集到现场的县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为成员,对现场险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全面分析,确定科学合理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措施,指导作战力量安全、科学的处置,随时针对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险情进一步恶化。
(三)应急救援现场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治安、交警、派出所等为成员,维护县区主要道路、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参战各单位力量及时、迅速、安全到达现场;按指挥部的命令,在事故区域内设置警戒线,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现场正常秩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应急救援宣传报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总台、县信息中心、各参战单位宣传报导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各新闻单位、媒体赶赴现场进行宣传报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发布实时新闻。
(五)应急救援联勤保障组:由县应急办牵头,电力、自来水、环保、气象、交通等各联动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按各自应急救援现场职责展开工作,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六)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各参战单位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保证现场参战单位和人员的饮食、饮水和各项物资供应;按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向现场调运作战物资器材等。
(七)应急救援善后工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民政局下属各机构,各社会保险单位为成员,重大事件中完成受伤、死亡人员、及受灾群众的妥善安置和事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八、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配套建设
(一)基地建设
1.训练基地建设: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县消防大队训练场地,承担县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工作,并每年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2.救援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在现有消防大队承担应急救援战略物资储备中心的基础上,着眼长远,进一步建立综合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基地,逐步实现各类救援战略物资储备基地化、规模化、集中化、规范化的“四化”管理模式。
(二)装备建设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县消防大队要合理统筹装备配备,依据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强各类救援器材装备和专用车辆。要根据开化县灾害事故类型特点,强化攻坚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针对本地特点配备山区、道路、化工救助所需的个人防护、救助、照明、运输等装备和器材。同时,逐步优化装备配备结构,根据消防站实际任务需要,进一步配齐配强救生、侦检、破拆等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的应急救援保障车辆。
九、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出勤补助、人身意外保险、奖励等。
十、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规定给予抚恤。
在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单位对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及危害结果扩大有明显过失的,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应急管理 救援队伍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