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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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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73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开化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效解决我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层次多、资金监管乏力、使用效益不高等弊端,实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是按照投资运动的规律,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行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实行“资金集中支付、项目垂直管理、财政审计重点监督”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是管好、用好资金的必要措施,有利于规范资金的分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凡是具有特定目标、有明确的组织和实施单位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都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乡镇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乡镇和主管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安排、使用,按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切实加快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范围

除事业费中安排用于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外,所有要求补助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均为项目管理范围,包括中央、省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县本级的各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及本级政府筹集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主要涉及县农办(扶贫办)、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民政、农发办、国土等职能部门。具体包括:

农业、林业、水利支出资金中专项安排用于项目的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农业信息、技术服务,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营销服务,小型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抗旱,水土保持,造林,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病虫害防治,农、林、水基础设施建设等)。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发性农业项目资金、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农业专项资金)、造地改田资金、贴息资金等用于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造地改田、开发性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等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建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实行分类管理。向中央和省财政申报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入库项目要符合我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要求。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对项目库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申报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原则: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产业扶持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有利于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建设内容和地点符合我县总体规划,乡镇、村、农民和单位有建设的愿望和较高的积极性,自筹资金能确保落实。按照“轻重缓急,讲求效益”的原则,择优立项,在已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优先立项。

第十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要求立项补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是村级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的,先由村级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考察审核同意后,再由乡镇政府向县财政局和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是乡镇政府、各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乡镇政府、各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向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是主管部门本身的,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抄送县财政局。立项申请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第十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论证评估和确定立项: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由县财政局和各有关主管部门牵头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将考察论证情况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讨论,确定补助项目是否立项。需向省级财政申请立项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在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或由县财政局与各有关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后,由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各自职责,规定项目考核、验收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批准的项目方案及签订的协议,制订项目实施规划,并报立项单位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所属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要按照项目要求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对专项建设项目中较大的单项工程,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节约投资。财政和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进度及项目建设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方案。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时,应将调整内容报经立项安排资金的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项目还需上报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省审批同意以外,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情况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报账制,同时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预留项目建设保证金制度,按项目资金的10%预留保证金,待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一个时期后,将预留保证金全部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实施单位及时改进和完善,达到要求后,再拨付预留保证金,对不合格又无法改正的项目,取消预留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具体操作程序: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提出拨款意见,报县政府同意,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交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其《专项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签章后,送财政部门复核拨款,对能直接支付的款项由财政部门直接通过国库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涉及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农户清册,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堤防加固、农民饮用水、千库保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防汛抗旱工程、万里清水河道、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农业土地开发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前期拨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等资料,后期拨款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文件资料。财政按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和《专项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拨付资金。但必须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出具审价结论后拨付,对有特殊原因需拨款的另行商定。

(二)农业产业发展类项目。包括: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林业贷款贴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资金拨付程序为:

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分三批拨付。第一批凭项目有关合同协议、预算及《专项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可预拨项目50%资金;第二批待项目完工,凭《专项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合法有效发票和项目完工后的影像资料等拨付45%资金;第三批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县初验合格后拨付(100万元以上项目需审计报告)。

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分二批拨付。第一批凭项目有关合同协议、预算及《专项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可预拨项目60%资金;第二批待项目完工,经初验合格后,凭《专项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合法有效发票和项目完工后的影像资料等拨付40%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林业贷款贴息。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上级部门验收报告,财政部门复核企业工商登记、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定单或基地建设协议、贴息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银行结息单据等资料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拨付。

(四)其他类项目。

1、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报账单”,附支出的有效合法凭证等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账凭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具体按照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农业补贴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户部分、粮食生产补贴资金、能繁母猪补贴、村主职干部补贴等可直接补贴到户的资金。要求主管部门将包含有(一卡通)账号等准确无误的清册,报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为农户开设农业补贴资金存折“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农户,农户凭身份证和本人签名领取资金。

3、农民培训资金。培训补助资金是省、县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技能培训给予的补助资金。培训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培训机构凭与县农办签订项目合同书和培训考核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培训台帐等有关材料,报送县农办。由县农办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培训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县财政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或各有关乡镇财政提出的拨款申请单,并经各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拨款意见,分期分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整体立项项目但包含多个子项目的立项项目,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提出分期分批拨款意见,报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到各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特殊的项目,根据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项目资金预拨款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预拨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应由乡镇、村、建设单位配套和农民自筹投入的资金,要采取“先上缴、再统一下达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的办法,确保资金真正到位。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设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专户,各乡镇、部门须单设科目核算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用、挪用,不得开支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项目管理费用,应根据所承担的项目管理职能,年初在编制部门细化预算中提出,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列入年初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户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时编制和上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资金应严格按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和建设单位应定期或在申请拨款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督促实施单位按计划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应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验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要对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写出工作总结,编制项目财务资料。同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和项目绩效自行评价,对验收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并写好自验收情况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实施单位自验收通过后,需以书面报告向县财政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需附自验收情况报告、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包括省立项县级自验收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由立项的财政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以项目审批方案、实施规划和签订的协议为主要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的完成质量,项目的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自评报告等报送县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县里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责任考核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竣工验收后,生产性、经营性项目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明确产权和使用单位。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来确定资产的权属,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不受侵蚀。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新增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项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管理,制订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做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必须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项目管理的考核。立项部门或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将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效益。若发现项目实施单位移用、挪用项目资金,及配套、自筹资金不能按要求到位的,立即予以停止安排拨付项目资金,收缴已安排的违纪使用资金,取消以后年度项目立项资格。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涉农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并送县财政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工作制度   农业专项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0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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