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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10〕73号
开化县教育局转发《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
现将《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衢市教办[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希各校高度重视,严格依照通知精神,对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卫生、饮用水情况及放心店食品统一配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各校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与整改报告通过公文阅办系统报县教育局安全管理科何松茂老师处。
附件:《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食品卫生 通知
抄: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安委办,县食安委。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1日印发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衢市教办〔2010〕40 号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近日,我市衢江区云溪乡中心小学发生了学生感染细菌性痢疾疫情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实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加强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外,还应经常性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他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二、切实加强师生食品安全知识宣教工作。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列入健康课程授课内容,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做到不喝生水、不购买“三无”产品、不食用过期、变质和不洁净的食物。
三、认真做好饮用水的定时检测与日常管理。各地各校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饮用水源、蓄水池和输水管道等进行排查检测,发现水源被污染或有被污染的危险,立即整改,并做好对水源和输水管道的保护工作;要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自备饮用水的水质定期进行检测,不符合饮用标准的,及时整改;要安装自备水消毒杀菌设备,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四、严格落实食品采购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各地各校要完善和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学校食堂、校内商店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堂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的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所有门窗在非工作时间要上锁;要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大宗食品定点采购制度,食品试尝和留样制度,炊(用)具消毒制度,必须到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做好相关登记,促使经营企业、食堂、商店“按制度经营、按要求进货、按规范管理”。
五、加强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系综治、工商、卫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工作,坚决取缔学校周边无证照食品店、饮食店和非法饮食摊点。各地各校近期要对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卫生、饮用水情况及放心食品统一配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检查及整改情况请于 11 月 5 日前报市教育局(公文交换:市教育局——安全管理处)。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一旦发现学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在妥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附件:衢州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主题词:学校 食品卫生 安全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市食安办,市安委办,市综治办,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巨化集团公司,团市委,市妇联,市事务局。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 年 10 月 18 日印发
附件:
衢州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工商、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公安、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保证学校卫生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的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征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学校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水质;
(二)环境噪声;
(三)室内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四)采光、照明;
(五)黑板、课桌椅;
(六)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
(七)教学及学生生活建筑,包括教学楼、食堂、厕所、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校内理发店、招待所、洗浴场所、游泳场所、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饮用水必须使用集中式供水;不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使用的自备水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净化处理。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对贮藏设施必须加强消毒,自备水源必须有防护措施,在规定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
禁止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共用或相通。
实行生活饮用水的定期监测制度,对使用的自备水和二次供水,每学期开学前均应当进行监测。
第九条 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应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学校内禁止开设饮食摊点。
第十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学校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每年均应当开展灭蝇、灭鼠、灭蟑活动,做到环境绿化、美化。应当设立水冲式厕所,内设洗手池,厕所内应当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展健康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并在校内设立健康教育宣传阵地。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并对学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进行评价、汇总上报。
体格检查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体格检查规范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应当关心残疾、体弱学生的生活,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肥胖、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急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发现有甲、乙类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甲、乙型肝炎、麻疹、风疹、水痘等传染病,组织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种。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工作。学生寝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住校学生人均占有寝室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寝室通风、采光良好;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卫生管理组织,有一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教室、体育馆、图书馆、学生公寓、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并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校内食堂和副食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二)对校内理发店、游泳场所、洗浴场所、娱乐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三)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对学校和周边其它影响学生健康的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七)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协同教育、工商、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消除影响学校卫生的各类隐患。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学校开展各项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和有价疫苗的接种、体检,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学校实施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并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学校所在社区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卫生管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和浙江省总工会发布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卫发[1999]405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