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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开化县财政局
开财会[2010] 5 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驻开各金融、保险机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会〔2010〕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0年度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县财政局申请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都要参加2010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组织实施和培训形式
1、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协助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
2、注册在县财政局的中、初级会计人员,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也可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面授教育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参加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参加闭卷测试。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
地点:开化县财政局二楼会议室(岙滩新区永吉二路6号)
继续教育网站还开通2008、2009年度网络继续教育,未参加2008、2009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2008、2009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四、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县财政局根据省厅在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中推荐的内容予以确定。

五、面授培训
1、面授培训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每期培训结束后由县财政局组织考试,参加培训的人员,请务必带上《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便盖章记录。
2、面授培训收费统一按照县物价局开价培[2009]10号文件核准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期收取100元。

六、网络培训
1、网络继续教育的收费。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即每人每个继续教育年度100元。
2、计算机软、硬件要求。学习课件需在能够上因特网的计算机上运行,系统环境要求WindowsXP或Windows2000,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6,播放软件Flash player 8.0。学习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浙江省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客服电话0571-56898936。
3、网上注册和交费。注册:请会计人员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网(//kjbm.zjczt.gov.cn),输入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等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注册。交费:本系统采用银联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网上交费(具体操作详见网站“支付说明”)。网上交费成功后,请带身份证到县财政局会管科开具发票(电话:6190281)。
今年网上有2008、2009、2010三个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2008、2009年,是为会计人员补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之用,因此,学员在网上注册时要正确选对年度。选错年度者,责任自负。
2009年度继续教育已经网上交费,未完成学习、考试的学员,请注意网站主页的“2010年7月30日以前已经交费的网络教育,请登录2009版网络教育系统”的提示,点击进入该系统,继续完成2009年网络学习、考试。
4、学习和考试。学员先阅读网站“操作指导”、“常见问题”,进入视频多媒体网络课堂进行学习,网站自动记录学习时间。学完规定课时后,在网上考试,考试次数不限,考试合格,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5、学习记录的查询和打印。网上考试合格后,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不需要到县财政局打印学习记录,三天后可上网查询培训记录。

七、视同培训确认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完成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参加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培训的。
2、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的时间为准)。
3、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财务人员培训班以及衢州市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学员。
4、参加省财政厅批准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财政厅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及时到县财政局会管科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请各企业、单位会计人员接通知后,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自主选择培训形式,面授培训报名截止时间2010年10月31日,逾期未报名者视同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报名联系电话:6013274、6023508,或虚拟网662828,报名联系人:朱向秋。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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